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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家暴受害者打破沉默(3)

2020-07-06 19:36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这些问题值得深思,检察机关也在努力作出更多尝试。今年1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针对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徐卉表示,从反家暴法执行机制以及各个国家经验来看,大多采取多机构协作联动模式。但实践中,发生家庭暴力伤害后多由妇联来协调,而妇联没有相应的资源,多机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执行仍不到位,无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反家暴工作缺乏更加有力的推动。 
  来自司法实践一线的夏敏证实了这个观点。他表示,实践中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已有规范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内发动力不够强,反家暴法中的责任主体职能发挥不到位,相互间多机构合作的衔接缺乏规范性要求,作用发挥不明显,使得反家暴法规定的措施不能更好实现立法目的。 
  检察公益诉讼激活反家暴治理机制 
  那么,检察机关可以是这个“推动者”吗?“检察公益诉讼能否在反家暴领域发挥作用,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的赋权,以及这种赋权在相关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具有可操作的衔接与空间。”夏敏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法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都可以作为求助机构。但在诉讼机制上,家庭暴力案件多为自诉案件,只能受害人自身及其近亲属自愿提起诉讼。 
  在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早期探索阶段,徐卉就提出建立反家暴公益诉讼机制,赋予妇联、公益法律组织、检察机关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起反家暴公益诉讼,并且围绕这些反家暴公益诉讼主体设置相关配套的诉讼规范。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渐成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反家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也被寄予厚望。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取证是个难题。儿童、老年人等受害者长期受制于施暴人,很难留取证据。对此妇联做了很多工作,但还需要更专业的司法机关参与。”徐卉认为,检察机关在调取证据上的专业性、整合资源上的便利性,较之受害人自身及其近亲属均更适合作为诉讼主体。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刘蕾表示,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各责任主体“应当”但未履职尽责,造成家暴长期、严重、普遍发生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磋商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以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 
  “以检察公益诉讼弥补制度缺陷,协助并监督责任主体,促进建立联席机制,将有效保护处于制度和执法边缘的家暴受害弱势群体。”黄美媚说。 
  家庭暴力中,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刘蕾特别提出,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代为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相关单位向法院申请。对于家暴受害人依法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在黑龙江4岁女童被家暴的案件中,涉案的“继母”和生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女童生母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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