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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家暴受害者打破沉默(2)

2020-07-06 19:36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后使用木棍、砖头、板凳对妻子进行殴打,孩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施暴者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审查,被害人遭受其丈夫以各种形式进行殴打长达数十年,遭到家庭暴力后也只会采取离家出走的方式进行逃避,长期的家暴也给儿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家庭暴力往往被视为“家务事”。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在我国,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男性、孩子、老人等同样也可能是家暴的对象。 
  “家事性是涉家暴案件的特点之一。家庭暴力的背后往往是家事矛盾和纠纷,这也是公权干预消极的一个原因。”江苏省高邮市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夏敏一直关注并致力于在司法实践中推进反家暴工作。他说,涉家暴案件还具有隐秘性和隐私性。证据方面难以取得和固定,给受害人维权带来不利。因涉及受害人隐私权,不易了解真实情况,影响了司法干预的效果,也不利于此类案件暴力背后纠纷的解决。 
  家暴的危害不仅限于家庭。中国社会科学院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徐卉认为,在暴力环境中长大或被暴力侵害的孩子,很容易以暴抗暴,其暴力行为往往加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危害的实际上是整个社会。 
  “家暴使儿童患上心理疾病、老人老无所依,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社会稳定,影响社会秩序。”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职工黄美媚看来,反家暴领域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她认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无论是妇女儿童,还是老人病患,抑或是少数男性,均是弱势群体,其利益应属于公共利益保护范围之内。家庭暴力绝非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其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侵犯,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给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 
  反家暴工作缺乏有力推动 
  在我国,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反家暴法律制度体系。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该法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此前,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检察院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此也均有规定。7月1日起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处分的一种情形。 
  “这些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及司法政策,对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了反家暴的公益属性。家庭暴力是‘公害’,需要国家干预。”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妇女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江镇中心校教师刘蕾高度关注家庭暴力现象。 
  法律虽有规定,但现有的反家暴法律制度框架仍存在许多问题。黄美媚提出,比如关于以诉讼方式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权益救济,我国法律仅将其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出于保护子女等原因不愿提起离婚之诉的受虐妇女其权利如何获得救济?证据难取,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权益如何保障?相关政府部门、协助义务主体是否履责尽职、如何监督?前配偶以及家庭寄养关系间的家暴问题如何规制?对未成年人的忽视、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遗弃等消极行为是否视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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