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不办事”首先关涉法律底线
2020-06-30 12:29 南方日报浏览:次
近日公开的一段虚假诉讼案庭审视频中,当事检察官孙某庭上表示,“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视频一经在网络上公开,很快引起舆论哗然:就算不懂法,也知道收受贿赂与一般人的道德观念相悖,孙某何出此言?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或许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受贿罪分两种行为模式,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一种是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是“收受财物不办事”就不属于受贿,而是没有侵犯公共利益的“你情我愿”。
然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不止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还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就算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为行贿者提供便利,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基于“收钱”事实而怀疑权力运行的公允性、严肃性,担心不行贿就无法得到公平对待。况且拿人手短,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给予行贿者便利,能保证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额外照顾吗?
正因如此,最高法、最高检在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孙某所说“收受贿赂不办事”,一个隐含前提是知道有“事”要办。退一步讲,即使不知道要办什么事,收受数额较大财物也可以视为谋利的承诺。
跳出法律层面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底线岂能是“收钱不办事”?尽职尽责、清正廉洁才是本分。套用这个句式,应当是“办事不收钱”。道德底线通常要高于法律底线,一句“保证道德底线”,连法律底线都击穿了,遑论道德底线。
孙某堪称荒唐的言论背后,究竟是故意颠倒是非强词夺理,还是真实心声的流露,有必要加以深究。自2016年至今,由孙某经手的受贿案件中,有没有其他“收钱不办事”的人因此逃脱了法律制裁?至于孙某自己,又是否属于“收钱不办事”还沾沾自喜的其中一员?
值得注意的是,当律师指出被告人12份笔录没有一份和同步录像时间一致,孙某回应称这是合理误差,体现了他们工作的严谨扎实,这种罔顾法律规定的自我吹捧与“保证道德底线”如出一辙。副检察长张某某则表示,我们是盘锦,不是一二线大城市,言下之意便是小城市的司法队伍就可以放低对自身的要求,甚至低过法律底线——需要被调查的,或许不止孙某一人一事。(王梓佩)(责任编辑:刘晓方)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或许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受贿罪分两种行为模式,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一种是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是“收受财物不办事”就不属于受贿,而是没有侵犯公共利益的“你情我愿”。
然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不止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还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就算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为行贿者提供便利,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基于“收钱”事实而怀疑权力运行的公允性、严肃性,担心不行贿就无法得到公平对待。况且拿人手短,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给予行贿者便利,能保证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额外照顾吗?
正因如此,最高法、最高检在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孙某所说“收受贿赂不办事”,一个隐含前提是知道有“事”要办。退一步讲,即使不知道要办什么事,收受数额较大财物也可以视为谋利的承诺。
跳出法律层面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底线岂能是“收钱不办事”?尽职尽责、清正廉洁才是本分。套用这个句式,应当是“办事不收钱”。道德底线通常要高于法律底线,一句“保证道德底线”,连法律底线都击穿了,遑论道德底线。
孙某堪称荒唐的言论背后,究竟是故意颠倒是非强词夺理,还是真实心声的流露,有必要加以深究。自2016年至今,由孙某经手的受贿案件中,有没有其他“收钱不办事”的人因此逃脱了法律制裁?至于孙某自己,又是否属于“收钱不办事”还沾沾自喜的其中一员?
值得注意的是,当律师指出被告人12份笔录没有一份和同步录像时间一致,孙某回应称这是合理误差,体现了他们工作的严谨扎实,这种罔顾法律规定的自我吹捧与“保证道德底线”如出一辙。副检察长张某某则表示,我们是盘锦,不是一二线大城市,言下之意便是小城市的司法队伍就可以放低对自身的要求,甚至低过法律底线——需要被调查的,或许不止孙某一人一事。(王梓佩)(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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