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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

2020-06-23 20:22 法制日报浏览: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进货渠道不合商业惯例且价格过低不免责
  商标侵权的判断在实践中常常比较棘手,近日这一难题有了清晰的解题思路。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旨在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商标相同和近似是什么情况,销售商免除责任需满足哪些条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如何认定……一系列有关商标侵权判断的“疑难杂症”都在《标准》中予以明确,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增加服务商标涉及场所
  据了解,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而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加之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又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介绍,《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中,《标准》还针对商标的使用作出创新规定。“对于商标的使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很高。《标准》明确了判断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这位负责人说,鉴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志行为不涉及商标使用的判定,《标准》采用了“一般”的表述方式。
  同时,《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增加了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并分别列举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尤其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特色,增加了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新型表现形式。《标准》还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相同商标包含哪些情形
  商标相同包含哪些情形?根据《标准》,相同商标包含以下情形:文字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
  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标准》参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为相同商标,便于后期“两法衔接”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保持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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