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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条款:从沉睡到苏醒(3)

2020-06-10 09:40正义网浏览:

  正当防卫法条耳熟能详,可正当防卫的认定却并不容易。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究竟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是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三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四是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五是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据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检察官何继红介绍,具体而言,首先,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再次,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另外,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最后,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何继红曾办理宜宾市兴文县的一起正当防卫案,2016年7月16日晚,王天文因倾倒弃土在郑明亮、李淑芬夫妇位于兴文县某混凝土搅拌厂附近的土地上致双方发生矛盾,王天文驾驶车辆从路边冲上花台撞向郑明亮夫妇,又立即倒车,郑远达(郑明亮、李淑芬夫妇之子)见状冲到驾驶室窗前阻挡王天文,用嘴咬了王天文的手臂,并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王天文的左前臂一刀,后背两刀。李淑芬、郑明亮夫妇被撞伤后送兴文县光明骨科医院抢救,后李淑芬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天文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右侧气胸已构成轻伤一级,左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 
  “该案中,王天文开车撞郑明亮、李淑芬夫妇后继续倒车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的行为,即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何继红解释,为了阻止王天文撞人后继续行凶或逃跑,郑远达用刀刺了王天文的背部和手臂,即郑远达具有防卫意识,仅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同时,就限度而言,由于对王天文正在进行行凶、杀人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郑远达的行为满足了正当防卫的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要属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有专家表示,比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例如上文提到的“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其争议点在于董民刚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办案检察官温可红解释,之所以最后认定的是正当防卫,其原因在于,一是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长时间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二是董民刚主观上没有致死刁某的目的,他持剪刀捅扎刁某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三是从防卫行为看,董民刚在逃出家门未果被刁某拽住,又继续挨打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进行对打。因此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董民刚在当时心里恐惧、一心自救的情况下,要求其理性并准确判断自身防御行为的强度、如何避免伤害到刁某的要害部位,是强人所难,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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