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条款:从沉睡到苏醒(4)
2019年2月18日,检察官宣读完不予起诉决定书后,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当事人董民刚被司法警察送回家中,董与家人相拥而泣。(资料图片)
别人拿刀砍你时,你能砍回去吗?
2020年新年前夕,云南丽江的90后女孩唐雪终于等来一个结果。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通报了“丽江反杀案”的详细情况,认定被不起诉人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情况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12月30日,永胜县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仅是唐雪案,昆山反杀案、山东于欢案等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总能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往往成为最大的争议点。
曾经“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
所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看来,相较于1979年刑法,现行刑法已经放宽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唯结果论”现象,导致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一度成为“僵尸”条款。所谓“唯结果论”指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超过的必要界限仅仅是只要发生死伤结果就是防卫过当,并不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也认为,从立法层面看,1997年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对防卫人非常有利的,但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根据有关研究数据显示,在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20多年间,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日趋保守,再加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笼统,不易把握,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在蔡学恩看来,司法机关较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唯结果论,未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正当防卫的案件,一旦发生死伤结果,“唯死伤者大”“杀人偿命”的思维往往占据主动,防卫人通常会落入“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之中。二是过于强调力量对等,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工具的升级,并不必然超越必要限度。防卫人使用工具反击,正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三是事后的理性视角,未能顾及防卫人的境遇。对于可能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若以事后完全理性的视角评判防卫人的防卫要件,则是有些过于苛刻地要求防卫人了。
“近些年,诸如昆山反杀案这样的典型正当防卫案例,可以说激活了特殊防卫机制,纠正了判断防卫是否过当的认识误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好人受罚’现象,体现了优先保护被侵害人利益的政策导向。”熊秋红表示。
从“沉睡”到“苏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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