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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25条“硬规”全方位监督认罪认罚案件办理(2)

2020-05-19 18:43正义网浏览:

  遇到特殊案件、特殊情形怎么办
  按照《办法》,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果遇到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应当层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层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不能自行决定案件走向。
  《办法》明确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出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冲突;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十种案件情形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根据《办法》,对于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社会矛盾尚未化解;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公开听证有利于宣扬法治、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具有一定典型性,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等五类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有的伤害案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尽量赔偿,但是拿不出被害人需要的赔偿金,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谅解,这种情况如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办理,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召集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媒体、被害人等,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促进矛盾化解,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外部监督确保认罪认罚的正当性。”苗生明厅长举例说。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具有哪些监督职责
  “《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从监督管理者的角度进行了规定。”苗生明厅长介绍说。
  按照《办法》,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通过听取或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必要时查阅案卷,调阅与案件有关材料,通过要求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复核、补充、完善证据等方式对承办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检察长的权限。苗生明厅长解释说,这样规定,一方面,对存在风险的关键节点要求检察长审批决定,可以有效防止检察官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办法》要求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要对案件复核的意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附卷,这既是复查、评查的时候分清责任的依据,也是加强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监督和权力的约束。
  办案流程之外谁来监督
  《办法》对办案部门流程之外的监督部门的监控、督查、约束、惩戒等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范。
  按照《办法》,案件管理部门可将超越授权范围、职权清单作出处理决定,经复议、复核、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七类情形案件作为重点评查案件,逐案进行评查。
  “案件评查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管理廉政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案件质量的提高,如果某个检察官办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案件较多,确有必要进行评查,找出原因,帮助其改进工作,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实行。”苗生明厅长表示。
  《办法》还明确,检务督察部门应当指导办案部门做好认罪认罚案件廉政风险防控和检察官履职督查和失责惩戒工作。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要对存在严重瑕疵或者不规范司法行为,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办案出现错误如何追责
  据了解,《办法》对落实“三项规定”的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出现错误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责任等内容予以规定。
  《办法》强调,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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