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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三厅厅长:严把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公诉质量关(2)

2020-05-08 16:20正义网浏览:

严把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公诉质量关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

最高检第三厅厅长:严把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公诉质量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接受记者采访。闫昭摄

  监检衔接是否顺畅关系着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如今,监检衔接情况如何?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在接受采访时用数据作答:2019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职务犯罪案件同比上升31.9%。 
  “在具体办案中,检察机关严把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公诉质量关,规范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流程,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着力保障工作衔接顺畅。”从备受关注的监检衔接问题说起,王守安介绍了检察机关立足职务犯罪检察,在参与国际追逃追赃、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助力脱贫攻坚战等方面的情况。 
  细化完善监检衔接机制 
  记者:检察机关是如何强化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的? 
  王守安:2019年,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共同研究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机制,我们对每起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均提前介入。最高检也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确立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机制。 
  可以说,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共同努力,已经逐步建立较为明确、严格的办案规范和程序,推进了监检衔接规范化、制度化。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深入细致审查全案证据,认真把好案件质量关口。案件提起公诉后,精心做好出庭准备,有力指控犯罪。同时,注重做细认罪服法教育,确保办案效果。 
  记者:修订后的《刑诉规则》涉及监检衔接问题,您刚刚也提到这一点。在您看来,这会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产生何种影响? 
  王守安: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对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其中,强制措施衔接问题比较受关注。监察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留置措施与检察机关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修订后的《刑诉规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便于实务部门具体操作。 
  关于监检衔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具有特殊性的,《刑诉规则》都进行了规定,散见于各个章节。总体来看,修订后的《刑诉规则》回应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吸收了我们和国家监委等有关部门达成一致的有关意见,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为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确定了标尺和规程,有利于增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稳妥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记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等制度备受关注。检察机关如何通过适用这些新规定新制度,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发挥作用? 
  王守安:检察机关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找准职务犯罪检察与这些新制度新程序的契合点,确保法律正确高效实施。我们依法深度参与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稳妥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加强对涉及“红通”人员等重点案件的办理。比如,最高检指导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对“红通人员”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一案,依法提出没收申请,后法院裁定没收二人在境内的违法所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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