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枉不纵”被“宁纵勿枉”取代了吗(2)
2020-05-07 15:36正义网浏览:次
同时,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既体现了“准确惩治犯罪”的要求,又体现了“保障人权”。因为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保障人权”,既指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也体现了保障人权,其中“不错”“不枉”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漏”“不纵”则侧重于保障被害人的人权。
其次,“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是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的需要。“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该要求是“公正”这一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的进一步具体化。刑事诉讼如果错了、枉了,人民群众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可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漏了、纵了,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害人就不可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人民群众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试想,如果以“宁漏勿错、宁纵勿枉”取代“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并以此作为刑事诉讼的追求,那相当多的被害人就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
再次,“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需要,也是政法机关和广大司法人员孜孜不倦的追求。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特别是在总结冤假错案深刻教训之后,在强调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政法机关要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产品,更应确保办案质量。过去,政法机关对办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提出了“三符合”的要求,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该要求既体现了我国对实质真实的一贯重视和追求,又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而“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则反映了上述要求在实体方面的主要内容。即使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仍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内容,因为“任何刑事司法制度都必须在抑制犯罪与保障公民免受误判风险之间保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虽然该制度允许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但并未离开依法办案的框架,仍应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
长期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司法人员把“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作为办案质量的重要目标,孜孜不倦地追求,每年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数,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数、增捕增诉数,法院的无罪判决数等数据,都是他们努力追求的结果。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仅公安机关、检察院需要防止错、枉与漏、纵,包括法院,除了防止错、枉之外,在防止漏、纵方面,也负有责任:在审判中如果发现犯罪线索,要依据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如果发现遗漏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试想,如果以“宁漏勿错、宁纵勿枉”取代“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并成为审判人员的“座右铭”,那侦查人员就可以怠于侦查,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就可以只防错、枉,而不防漏、纵,那刑事诉讼将是一种怎样的结果?
“不错不漏、不枉不纵”这一目标,并非每个案件都能实现
虽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目标,且该目标通过努力在多数案件中能够得到实现,但并非每个案件都能实现。这与公职人员人人参与“争先创优”活动,但并非每个公职人员都能评上“先进”或“优秀”,“三好生”是学生们努力的目标,但并非每一个学生都能评上三好生,基于同一道理。“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目标之所以并非每个案件都能实现,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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