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课程报名费可“分期付款”?实为金融借贷(2)
2020-04-13 18:52法制日报浏览: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发现,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在销售时存在一定误导或诱导行为,如一再强调分期付款可减轻一次性付全款的压力、“免息”等,弱化“培训贷”的贷款属性及风险,诱导消费者使用“培训贷”进行付款。在操作环节上,一些培训机构销售人员的“代客操作”极易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协议。
法官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要警惕诱导式消费,提高法律意识、合同意识,仔细询问支付方式,不要轻易让别人帮助操作;选择“培训贷”时除了要考虑金融平台资质外,还要理智考虑所要偿还本息的金额、还贷时长、自身还款能力等,仔细认真阅读合同文本,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损失。
机构跑路不意味还贷义务免除
小何报名了某机构的法语培训班,申请了“培训贷”,正常上课3个月后,就出现约不到课的情况,直至收到培训机构倒闭的通知。小何称,课上不了了,但她每个月还在偿还贷款,觉得很不公平的她决定不再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也发生在很多类似案例的消费者身上。部分消费者认为,教育机构倒闭了自己还需要继续还贷吗?”对此,法官解释称,消费者以“培训贷”形式购买教育培训机构课程,实际上是签订了两份合同,一是消费者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二是消费者(贷款申请人)与“培训贷”金融平台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两份合同相互独立。教育培训机构未能向消费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属于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单方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约定解除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合同,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课退费或通过诉讼要求其退还未消费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培训贷”项下借款合同并不因教育培训合同的解除而解除,消费者仍需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金融平台还款。如果消费者因教育培训机构不履行合同而拒绝继续偿还贷款,可能因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甚至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在有些教育培训机构已经“跑路”无法办理退课退费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在依约还款的同时,收集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以及相关的培训记录、课程进度、剩余课时等证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徐伟伦 漫画/高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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