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第九批)(2)
2020-04-10 09:47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二、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杀人犯罪
【法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拒不接受防控措施而杀害防控工作人员的,要作为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考量。对这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及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保护防疫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二:河北省赵县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案
2020年2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米某乐和其亲属等三人驾车从赵县县城购物返回至谢庄乡大东平村,在村西口检查点,防疫检查人员要求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对此十分不满,辱骂、威胁检查人员,并将一杯奶茶投向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坚持让其登记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用手机联系其哥哥被告人米某强,随后米某强携带匕首同父亲米某瑞来到检查点,斥责检查人员。检查人员韩某某站在车前再次要求米某乐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便推搡韩某某,米某强随即上前持匕首猛刺韩某某左胸二刀,米某乐继续推搡,米某强又刺韩某某左胸一刀。韩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赵县公安局立案后,赵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介入侦查并提出了意见建议,2月26日对米某强、米某乐批准逮捕。3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米某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某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伤害犯罪
【法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办理涉疫情暴力伤害案件过程中,要正确把握此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两罪主观故意不同,判断主观故意不能单凭口供,而应根据发案原因、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作案时间和地点、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和情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原因、犯罪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等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三: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2020年3月1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刑满释放人员)到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郭某某对此不满,遂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的头颈部,致段某某受伤。郭某某又对阻止其离开现场的两名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后被当场抓获。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
3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以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办案组依法审查并调取了郭某某前罪判决书和案卷材料,核实其前科情况,就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和死亡原因听取法医专家意见,补强郭某某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3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郭某某。同时,列明继续侦查取证提纲,详细说明补证方向和所证事项。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对郭某某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
四、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抢劫犯罪
【法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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