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5)
2020-04-03 10:20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就不认罪的案件来说,审判既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也是刑事诉讼的重心所在,因为对案件的处理,需要“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结果产生于法庭”,从而“使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庭审是控辩双方决战的战场,双方庭前的一切工作都是为庭审作准备。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虽然审判仍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但由于检察机关主导刑事诉讼,包括主导案件的实体处理,因而审查起诉阶段就成了基本上决定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阶段。这就必然使刑事诉讼的重心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于是,在该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处理开展一系列工作特别是涉及实体处理的工作:包括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的建议、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同意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时在场等。控方还要就案件的处理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拟相对不诉、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一般要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等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还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就案件的处理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总之,控方、辩方、被害方的工作重心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的重心都前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诉讼构造改变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中,合作取代了对抗,使得刑事诉讼通常的正三角形构造发生了改变。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关系。其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是刑事诉讼构造的主体;该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法律关系是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典型构造是“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正三角形构造,其中控诉方和辩护方分别居于正三角形的两个底角,裁判方居于正三角形的顶点。然而,这一构造主要是根据对抗式诉讼来概括和描绘的。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中,合作取代了对抗,使得刑事诉讼通常的构造发生了改变:由于控辩双方经过协商,对事关案件处理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罪名、量刑建议、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都取得了一致意见,大的分歧已经消除,对抗不复存在或基本不存在,使得正三角形的两个底角沿着三角形的底线相向而行,向中间位移至相互重叠或者靠近,于是,原来正三角形的构造变异为以控辩为一方、以裁判为另一方的“两点一线”的构造(控辩重叠情形下),或者大底角小顶角的高等腰三角形构造(控辩靠近情形下)。在这种诉讼构造下,控诉、辩护的方式由原来的相互对抗变为合作、协商,其中讨价还价、沟通说服、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案件处理意见是主要的方式;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要任务,也不再是在对抗中分别证明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从重还是从轻,而是向法庭证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案件处理意见的合意性,易言之,是向法庭证明双方在案件处理上合作、合意的真实性。审判的方式和任务也不再是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控辩对抗中兼听意见、甄别证据、查明事实、居中作出裁判,而是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案件事实证据可靠性、量刑建议恰当性等内容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总之,在改变了的诉讼构造下,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地位和法律关系都有了改变,控、辩、审的方式和主要内容也都有了改变。(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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