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的边缘(2)
2020-02-22 13:21正义网浏览:次
“第一种情况主观恶性大,属直接故意,第二种情况属间接故意,都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追责。”佟丽华认为,第三者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
王勇对此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表示,应充分考虑疑似病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解释。疑似病人当时是否有一些合理诉求,或者选择出门的时机客观上是否相对安全,都应作为司法机关考虑的影响因素。
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哪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死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7年。佟丽华认为,这些案件处理的最大难点就是此罪彼罪的区分,区分关键要看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故意犯。而过失犯罪的“过失”则在法学理论上分为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
那么,疑似病人外出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如何判断其是否能够预见自己外出活动的危害性呢?“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认知可能性更高一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认知的可能性相对低一些。”王勇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时间判断标准,以1月23日武汉封城之日为界限,封城之后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可以预见”。而在1月21日至23日之间,由于20日中央已对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作出重要指示,这段时间的认知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获取信息的程度及客观行为进行判断。
“从主观认知上来判断,‘间接故意’造成的危险概率更大,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概率更小。”佟丽华也认同案发时间对罪名认定的影响,同时还提出了其他判断依据。一是疑似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如果疑似病人的病情已非常严重,甚至被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那么显然偏向于“间接故意”。二是疑似病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外出时做好防护措施,与人接触刻意保持距离,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那么应偏向“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三是具体犯罪手段的差别,有的行为人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后隐瞒情况连续外出,有的是没有及时主动向社区申报。“希望司法机关在定罪时,对这些差异性予以特别考虑。”佟丽华说。
“该罪名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一样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王勇指出,所谓的相当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当。如果一些行为没有上述相当的危害性,适用该罪名时一定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慎之又慎。
佟丽华也认为司法机关应慎重对待。他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希望司法机关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守罪与非罪的界限,早日打赢防控疫情这一战。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截至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19件272人。
根据《意见》要求,除上述针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具体情形,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件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涉及的两个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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