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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的边缘(3)

2020-02-22 13:21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胡玉菡)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安全问题引发公众担忧,一则则“确诊或疑似病人隐瞒行程、逃脱隔离造成病毒传播”的消息刷屏。司法机关主动出击,重拳打击,慰藉民众愤怒不安的情绪。什么样的行为是故意传播病毒?病毒传播结果如何认定?如何分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检察官和律师。 
  确诊病人辩称并非故意传播病毒,怎么解?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政策。《意见》明确,故意传播病毒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分为两种不同情形,分别针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即可构罪。”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表示,该罪名是结果加重犯,如果产生了传染他人等严重后果,则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 
  一些不太了解法律的确诊患者认为,自己并不希望故意传播病毒,怎么能够按如此重罪定罪呢?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对此作出了解答,该罪主观上属于故意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在已经明知确诊的情况下,尽管内心不希望去故意传染给他人,但拒绝隔离、脱离治疗,仍然到公共场所活动,放任感染他人的严重后果发生,这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也构成故意犯罪。 
  “‘故意’一词,在刑法上与生活中的含义是不同的。”王勇也解释道,嫌疑人往往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否认犯罪故意,就算其主观上一直辩驳并无故意传染他人的想法,但司法实践中是根据客观事实推定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如果人人都心存侥幸,可能会让很多努力白白浪费。”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孙正说,当前是全民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需要隔离的人应该积极配合隔离,尽到自己身为公民的义务。 
  疑似病人造成病毒传播结果如何认定? 
  “疑似病人拒绝隔离,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近日,一些媒体在报道《意见》时用了这样的表述。受访专家认为,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疑似病人入罪的必要条件是“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结果”。 
  《意见》提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王勇介绍说,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结果,通常理解为造成他人疑似或确诊的后果。从司法实务上来谈,认定这个结果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在复杂的疫情形势下,如何证明是行为人传播给其他感染者的病毒、如何排除其他感染的可能性、如何证实这些传播过程等等,这些都是实践中可能会面临的具体问题。他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理论。 
  佟丽华分析认为,从疑似病人的客观行为上来说,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活动,最后造成了多人被隔离观察或者感染的后果,这可能出于三种不同的心态:一是主观上希望报复社会,追求病毒传播的结果发生;二是内心明知自己大概率感染,客观行为上放任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三是心存侥幸,隐瞒不报只是希望减少麻烦或者交叉感染,最后导致其他人被隔离甚至感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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