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 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源头治理(4)
2020-02-17 13:04正义网浏览: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大概率原因,是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有人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引起的。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早已没有必要猎杀、食用野生动物以为口腹之需。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对“野味”的追求似乎成为现代社会某种病态的时尚。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很多野生动物自身携带一种或数种病毒,而且,这些病毒往往具有相当高的传染性、致病性。不幸的是,一些人无底线地一再超过雷池,最终引发病毒的“潘多拉魔盒”又一次被打开。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法治的有力保障。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最主要的立法,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9年3月实施,其间共有4次修订或修正。法律实施后频繁的修改经历,说明了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诉求。
新冠肺炎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不够周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上述四类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则不属于立法保护和规制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动物不会引发疫情的传播。不难发现,立法在这方面存在制度缺失,无法从源头上防止疫病的发生。第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捕猎、出售野生动物采取分级分类管理。除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捕猎、出售、购买、利用严格禁止外,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获得行政许可和符合检疫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捕猎、出售。由于立法对捕食野生动物并没有采取严格的禁止态度,为野生动物病毒传播引发疫情留下了隐患。第三,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足,如对有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一些家养动物的禁止捕食等方面存在漏洞。
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尽快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程序,重点修订完善以下内容:第一,在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的内容,并通过相应的条款加以落实。第二,增加捕猎、出售、食用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把“其他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野生动物”纳入规制范围,规定“引发疫病传播的野生动物名录”,制定、调整和公布程序,规定严格的禁止猎捕、出售、食用的条款,同时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三,对现有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全面禁捕、禁售、禁食为原则,对于特殊情形下需要捕猎的范围和界限,规定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检疫制度和监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市场,杜绝病毒传播的潜在渠道。第四,实现相关立法的衔接,对于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某些家养动物,作出严格的禁食规定。第五,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把非法捕食野生动物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公益的责任。
此外,从实践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方法还存在突出问题。从媒体披露的信息观察,在一些市场交易的“野味”名单中,有些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明显属于现行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有些属于“三有”野生动物,需要有严格的审批和检疫程序;等等。如果有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和执法,非法交易和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何以明目张胆、招摇过市?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次疫情的发生,给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敲响了一记警钟。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产业链、清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黑市。同时,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联动机制,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避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案情。只有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多管齐下,强化公共卫生的法治保障,才能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要求。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