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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 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源头治理(5)

2020-02-17 13:04正义网浏览:
  编者按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和蔓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野生动物这一病毒传染源的关注。防控类似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需要从源头抓起,围绕禁止捕食野生动物的讨论成为社会热点。本期“观点·专题”邀请学界与实务专家从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角度讨论如何依法做好疫情源头防控工作,敬请关注。
  探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一次实践探索,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汤维建 王德良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 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源头治理

  针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最高检在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提出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一次实践探索,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可知,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的行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正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二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目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等现象依然严重,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虽然一直在加大力量治理,但仍然屡禁不止。因此,必须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方式,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来加强保护,这既是恰逢其时,也是势在必行。
  三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野生动物是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基础。人类大量猎捕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也会使野生动物体内存在的有害生物或物质通过此途径传染给人类,造成疫病流行。对此,检察机关应当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
  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
  就当前疫情防控而言,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于法有据。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并没有将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列举在范围之内,但事实上,无论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还是食品药品安全,都与野生动物保护密切相关,且野生动物的保护本身就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等”字来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司法实践,探索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检察机关具有丰富的经验支持。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追究该罪的过程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此为依据,检察院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已出现了许多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些司法实践为检察机关对那些没有构成犯罪的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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