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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 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源头治理(3)

2020-02-17 13:04正义网浏览:

  现行刑法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罪名亟须扩充以震慑相关高风险行为。现行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设置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少数几个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罪名,保护的对象局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追究的犯罪行为也局限于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未涉及制作加工、食用等行为。现有涉野生动物的罪名也未考虑围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他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的食用而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中另行规定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可以作为追究制作加工相关野生动物食品行为刑事责任的依据,但此类食品罪名针对的是面向大众的一般食品,在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证明要求上不尽符合生产、销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行为特征,存在定罪难、取证难等困难。鉴于当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高风险性,刑法应当及时作出修正,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集中规定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一是将加工、制作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加工、制作的时间、次数、数量以及珍贵、濒危动物的等级、销售金额等情节确定刑罚轻重。二是将故意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食用的,予以刑事追究。三是将非法捕猎、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加工、制作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相当的刑罚。四是将故意食用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从而引发病毒传播危险的行为入罪。
  充分发挥行政、司法、监察对非法野生动物“生意链”的法律治理合力作用。
  贩卖、食用野生动物之风屡禁不止,在一些地区成风甚至成为公开的现象,以致暴露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法法衔接”、行政监管与司法、监察合力而为的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结合目前司法改革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可考虑着力推动以下若干方面的执法、司法、监察治理体系建设:一是涉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执法权统一行使,改变多头管理的现状,提高执法效力。二是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例如,以上海跨行政区划管辖检察院、法院特殊案件管辖为例,涉野生动物犯罪多跨地域实施,可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集中由专门检察院、法院集中管辖,提高司法专业能力。在公安机关可考虑由食品药品案件侦查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案件的侦查工作。三是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生意链”中存在的职务犯罪、监管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监察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对其中存在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追责。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尽快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程序
  “只有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多管齐下,强化公共卫生的法治保障,才能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要求。”
  史玉成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 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源头治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2020年2月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要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暴露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从源头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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