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重拳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4)
2020-01-17 10:03人民网浏览:次
2.慎用逮捕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王某、陈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两人名下还有其他公司,为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在督促企业及时支付欠薪的同时,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审慎采取逮捕措施,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将王某强制措施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避免了因办案导致企业“关门”现象的发生,既维护了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了双赢多赢。
3.综合评估“三个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案涉及的42名员工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处理不及时有可能导致劳企矛盾上升。检察机关没有简单地将涉案人员“一捕了之”或“一诉了之”,而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交线索、立案侦查,加大力度追缴欠薪。在王某、陈某及时支付欠薪、取得42名员工书面谅解后,综合考量本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
4.黄某、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谭某以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合同,并任命黄某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2015年,该公司拖欠陈某某、何某某两个施工队工人全年工资134万余元,经河南省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该案报新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两人于2018年10月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2019年2月22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黄某、谭某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于是以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新蔡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8日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依法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谭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做到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落实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
2.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审慎处理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鉴于犯罪嫌疑人谭某、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已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涉罪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法不起诉,不轻易动用刑罚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5.蒲某、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蒲某、唐某通过工程转包方式承揽了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业园工程。到2018年11月份,二人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拖欠125人工资共314万余元。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7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十日之内支付工人工资。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同年12月19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唐某、蒲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9月3日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主动对二人释法说理,讲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打开了二人心结。后检察机关对唐某、蒲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9月9日,蒲某、唐某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结清,取得农民工谅解。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单处二人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1.善用释法说理,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来到检察机关,情绪非常激动。办案人耐心接待被害人并稳定被害人情绪,没有对该案“一诉了之”。随后找到两名犯罪嫌疑人了解原由,当得知是因为上线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后,办案人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上线拖欠其工程款和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两个问题,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打开蒲某、唐某心结,促成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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