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亟须厘清
2019-12-17 11:21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执行监督范围的扩大、2018年10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对14个罪名的侦查权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职能职权多次调整,再加之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范围的全覆盖,如何厘清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是实现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科学发展的关键方向性问题。
第一,厘清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有利于双方精准履职。刑事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措施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刑事执行,是法定的刑事执行主体按照刑事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付诸实施的活动。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不清易导致双方职责异化、角色同化、职权边界模糊、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关系处理不当等多方面问题,严重制约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的有效发挥,影响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有效实施。
第二,厘清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必须遵循宪法、法律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刑事执行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与承担刑事执行职责的司法机关,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意味着二者不能角色不分,相互替代、相互越位,必须有清晰的履职界限和明确的履职范畴。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调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关系的基本准则。刑事执行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与承担刑事执行职责的司法机关同样必须遵从基本准则,二者既分工负责,均有各自的履职范围,又存在着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三,厘清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应从理念、法律和机制入手。一是建立司法共同体理念。明晰与优化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界限,必须建立在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双方充分认识法律监督新理念的基础之上,构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确、良性关系,共同致力于打造守护刑事执行最后一道防线,以维护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共同体的意识担当,共同推动相应法律贯彻执行到位。二是优化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将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集中化、具体化,明确执行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形成完整的刑罚执行体系,确保监内外协调有序、衔接有效、互为依托的良性工作格局。可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规,解决不同法规间的立法性矛盾,使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有据可循,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督的权限、程序和内容。三是深化监督机制改革。一方面应持续深入推进巡回检察改革,用好巡回检察的监督方式,通过巡回检察“真找问题”“找真问题”“真解决问题”,促使刑事执行主体保持全面履职尽责的常态压力。围绕落实“治本安全观”,推进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检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应深化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化模式,通过明确司法办案的范围、办案指引和证据标准等,实现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规范化办理,提升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促进刑事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良性运行。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第一,厘清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有利于双方精准履职。刑事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措施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刑事执行,是法定的刑事执行主体按照刑事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付诸实施的活动。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不清易导致双方职责异化、角色同化、职权边界模糊、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关系处理不当等多方面问题,严重制约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的有效发挥,影响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有效实施。
第二,厘清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必须遵循宪法、法律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刑事执行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与承担刑事执行职责的司法机关,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意味着二者不能角色不分,相互替代、相互越位,必须有清晰的履职界限和明确的履职范畴。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调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关系的基本准则。刑事执行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与承担刑事执行职责的司法机关同样必须遵从基本准则,二者既分工负责,均有各自的履职范围,又存在着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三,厘清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应从理念、法律和机制入手。一是建立司法共同体理念。明晰与优化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界限,必须建立在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双方充分认识法律监督新理念的基础之上,构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确、良性关系,共同致力于打造守护刑事执行最后一道防线,以维护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共同体的意识担当,共同推动相应法律贯彻执行到位。二是优化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将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集中化、具体化,明确执行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形成完整的刑罚执行体系,确保监内外协调有序、衔接有效、互为依托的良性工作格局。可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规,解决不同法规间的立法性矛盾,使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有据可循,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督的权限、程序和内容。三是深化监督机制改革。一方面应持续深入推进巡回检察改革,用好巡回检察的监督方式,通过巡回检察“真找问题”“找真问题”“真解决问题”,促使刑事执行主体保持全面履职尽责的常态压力。围绕落实“治本安全观”,推进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检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应深化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化模式,通过明确司法办案的范围、办案指引和证据标准等,实现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规范化办理,提升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促进刑事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良性运行。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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