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门诊:快递未保价不应成为快递企业免责的理由(3)
2019-12-04 18:28正义网浏览:次
“大部分快递企业会在自家拟定的格式条款中提醒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并且说明对未保价快件的理赔方法,甚至标出争议解决方式,这类格式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自身责任,也不能排除寄件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吴世柱表示,当寄件人未保价的快递丢失或损毁时,如实际损失与快递企业规定的赔偿额差异较大,寄件人不必遵从快递企业的格式条款中的赔偿标准。寄件人可以及时与快递公司联系,确认快件损坏或丢失的环节、地点及相关责任人等。如有关争议得不到解决,按《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的邮政管理局消费者申诉中心进行投诉,申请调处。调处不成的,可以持能证明快递实际价值的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权利。
吴世柱还提醒,作为快递行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这是根本;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遵从快递行业的交易习惯,以免自己的货物遭受损失时,处于被动境地。(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