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门诊:快递未保价不应成为快递企业免责的理由(3)
叶林
邱宝昌
吴世柱
门诊问题:
未保价货物在快递过程中灭失或损毁,适用哪些法律规范?如何看待快递企业的格式条款?是否保价会不会影响全额赔偿?
门诊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叶林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 邱宝昌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吴世柱
专家观点: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将快递服务视为民事活动,在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时,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而非邮政法。
◇快递企业对通常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负有说明解释的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寄件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是否选择保价,是寄件人自主决定和选择的事项,不应成为快递企业免除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使寄件人未选择保价,也不能免除快递企业的全额赔偿责任。
一批价值1.3万元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不慎丢失,因未保价,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偿1500元;一组价值3万余元的手机配件在快递途中失踪,因未保价,涉事快递企业表示只能赔偿300元……“双十一”刚过不久,关于快递服务引发的纠纷频发,引起社会关注。那么,因货物未保价丢失或损毁,快递企业就能不赔或者少赔?这合理合法吗?
邮政法的规定能照搬吗?
“寄送贵重物品自己不保价,怪得了谁?”“我付运费让快递送货,货丢就该全额赔偿,这没毛病!”……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对于快件未保价后丢失,网上观点呈现两极分化,一方认为寄件人对物品不进行保价,未尽到自己的责任,不该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而另一方则认为无论保价与否,寄件人作为消费者已经支付了服务费,快递公司就应该安全地把物品送到目的地,若中途出现损毁或丢失,就该全额赔偿。
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未保价丢失的快递,快递公司则是以无法证明其物品价值为由拒绝或减轻赔偿。例如,在浙江经商的陈先生为客户定做了一批价值1.3万元的机械齿轮,通过百世汇通快递从浙江寄往新疆,运费为66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之后,百世汇通向陈先生确认这批快递丢失,后表示因其未保价,货物价值又过高,无法进行原价赔付,只愿意赔付1500元。
那么,快递公司为何如此“理直气壮”地不赔或少赔?据了解,根据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因此,大多数快递公司针对丢失、损毁消费者邮件的情况,均参考邮政法进行赔付。比如韵达快递规定,“未保价快件按寄件人在运单上选填的实际支付快递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寄件人未选填赔偿标准的,视为同意按实际支付快递费的五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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