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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门诊:快递未保价不应成为快递企业免责的理由(2)

2019-12-04 18:28正义网浏览: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邱宝昌表示,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的规定。“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所以其并不适用于三倍邮费的限价赔偿,如果未保价货物在快递过程中出现货物灭失,内件短少,应依照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作为依据来确定赔偿责任,如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合同法。”
  “快递货物时,快递方与寄件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关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吴世柱表示,如双方因货物丢失而产生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应适用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在《光明日报》上撰文表示,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将快递服务视为民事活动,在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时,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而非邮政法。快递服务应当准时快捷,及时并安全地将寄件交付到收件人。寄件发生灭失或者毁损,直接损害了客户的安全保障权,快递企业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寄件的灭失或毁损被视为是侵权引起的后果,快递企业同样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能免除赔偿责任吗?
  既然快递服务适用合同法,那么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都会填写一份快递单,而在快递单上,则是各家快递公司自己拟定的“快递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中通快递在其快递服务协议中声明“未保价的快件,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圆通速递则声明“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坏、损少,物品最高赔偿不得超过300元/票,文件最高不超过100元/票。”这样的声明能够免除其赔偿责任吗?
  对此,吴世柱表示,快递企业对通常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负有说明解释的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寄件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同时,快递人员在收件时有当场验视内件的义务,如果用户拒绝验视的,可以不予收寄。这些规定给快递企业增加了“可预见性”义务,而价值上万元的货物丢失或破损,快递企业以未保价为由,只赔几千元甚至几百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司法判例中常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经营淘宝店的李先生曾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寄送价值30964元的手机配件,支付了43元运费并未保价,后货物丢失。快递公司认可李先生寄送的货物为手机配件,但不认可他所寄送的货物价值3万余元,并表示因其未保价,依据快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这样的赔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要求该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并未在某快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某快递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先生进行说明,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判决该快递公司向李先生赔偿损失30964元。
  不保价就不能获全额赔偿吗?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寄件,而网上寄件时如果不勾选“我已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一项,就无法下单完成寄件。如果寄件人同意快递企业的格式条款,但仍未选择保价,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昂贵的快件丢失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吗?
  叶林认为,是否选择保价,是寄件人自主决定和选择的事项,不应成为快递企业免除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使寄件人未选择保价,也不能免除快递企业的全额赔偿责任。对此,邱宝昌也持相同观点,“保不保价不影响快递企业赔偿金额,只要寄件人能证明丢失或损毁快件的全部价值,就可得到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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