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三年无罪释放,这个责任如何追?
潍坊高新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彬:我受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杨维波同志委托,并代表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大家的见证下,向孙夕庆同志公开赔礼道歉。为孙夕庆同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白岩松:鞠躬道歉,态度蛮诚恳,道歉的人是谁呢?是山东潍坊高新区法院的副院长,向谁道歉呢?孙夕庆同志经历了什么?他是谁?说来特别话长,咱们稍微费点时间。2014年7月26日,这个海归在山东潍坊创办了个高新公司,但是7月26日的时候公司发生了“内部股权纠纷”,孙夕庆是这个(公司)董事长。结果就有了恶意的这种告状,然后第二年的2月份孙夕庆还真被批捕了,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等等,一审还被判过三年半,后来检察机关说罪名适用抗诉,然后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又开庭。一直到2018年8月他才获法院批准取保候审。这个时候他被羁押已经达到了1277天,一共庭审了多少回呢?整个漫长的过程当中114次庭审,于是几乎都可以上吉尼斯世界纪录了。但是最后的结果,我们看最后的这个结果。今年的8月12号,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宣读《不起诉决定书》,10月18日潍坊高新区法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合计54万余元。这么多年过去了,54万能弥补他的损失吗?在去年的11月11日,总书记跟这个民营企业家座谈之后,法律都要司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一年后面对这样的一起案件,我们又该思考一些什么?我们还需要改进多少东西,才能让我们的企业家们真正拥有更好的司法营商环境呢?
潍坊高新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彬:在大家的见证下,向孙夕庆同志公开赔礼道歉,为孙夕庆同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月29日上午,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法院公开举行向孙夕庆的赔礼道歉仪式。在现场,高新区法院副院长王彬向孙夕庆鞠躬致歉。
孙夕庆:希望法院能够在媒体上给我消除影响,能够让我的亲朋好友、同行、同僚、同学们,都知道我是无罪的、清白的。
2003年,孙夕庆动员7名海外博士回国,到潍坊创立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裁。2014年7月底,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发生董事会纠纷,之后孙夕庆被免去董事长和总裁的职务。一个多月后,公司一名董事向公安机关举报孙夕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
孙夕庆:我当时想法肯定没有想到,就是我能够在里边被羁押1277天,我觉得是他们搞错了,只有警方进一步的调查,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应该找到事实真相,应该在找到事实真相之后应该很快能把我放出来。很遗憾,他们没有做到。
2015年2月3日,孙夕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羁押。2015年的4月底,孙夕庆创立的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的几个股东注册成立了新公司。
孙夕庆:我这个案子就是因为公司的一个董事,他说我拿走了公司很多钱,然后这么引起的。那么我被抓起来之后,其他的几个股东又成立了一个新公司。
2015年11月,孙夕庆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被指控的罪名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2018年8月被取保候审。在被羁押的1277天里,孙夕庆始终坚称自己无罪。此案经过一审判决之后,发回重审。庭审笔录显示,这个案件4年来一共经历了114次庭审。
孙夕庆:他起诉了我八项罪,两个大罪名,下面有八项,有一项挂上我就完了,不断地弄一些证据,不断地混淆是非。
2019年5月10日,潍坊市高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高新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孙夕庆的起诉。
孙夕庆:那么这个案子打了这么久,开了114次庭,干什么不让法院弄个判决书?你干什么要撤回?还提前一天撤回。为什么在审理过程中,我已经多次向检察院提醒他们,打到现在了,你们还认为我有罪吗?
11月29日,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向孙夕庆举行的赔礼道歉仪式上,孙夕庆强烈呼吁要严肃追责制造这起冤案的相关司法人员。
孙夕庆:我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应该对造成这起冤案的相关司法人员,尤其是那些罔顾客观事实,坚定不移要将我送进监狱的司法人员,要进行追究法律责任以及政纪责任。
白岩松:我们看一下这个不起诉的决定书上面的一些关键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孙夕庆不起诉。”这是检察院这样的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书。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汤教授您好。首先您在了解这个事实的时候,他羁押1277天,然后庭审达到了114次,最后在要宣判的头一天突然又给撤诉等等。您认为这里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因素,从您的角度看,都有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首先一个就是这个案子拖的时间太长了,因为关于羁押也好,审判也好,刑事诉讼法都有一个明确的一个期限的规定,那么这个检察院它在法院判决以前,宣判以前,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他是可以撤回公诉的,这个也是检察机关的一个权力。那么这个撤诉也要经过法院的批准,那么法院在批准的时候也要考虑到案件的一些特殊情况,包括对被告人是不是公正的问题。那么如果说法院不予以批准,撤回公诉的话,如果认为他确实是无罪的,它应该作出无罪的判决。那么这样处理可能使得这个案件解决更加彻底一点。
白岩松:那这里的确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你听到当事人其实在说的时候,他是不太满意的,因为你为什么是在这个宣判的头一天居然是撤诉了,然后为什么不是宣判我无罪,而只是说退回,就是这个证据不清等等等等不起诉,他是不太满意的。您怎么看待这么一点?为什么不能更彻底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因为这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话,这个不起诉应该是在诉讼程序启动的时候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有这种不起诉的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是你现在是因为法院即将要宣判他是无罪了,那检察院这个时候,那么他这个时候只能是作出一个撤诉。那么现在作出撤诉使得这个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了。那么检察院又作出了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书,那么这个再一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我认为在程序上是多余的。
白岩松:接下来,我们听一段今天我们的栏目记者对当事人的一段采访,听听他的诉求。
孙夕庆:这个刑事案结束了,但是诬告陷害我的人还逍遥法外,我呼吁有关部门应该依据法律,要给刑事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我想说的就是公检法对于民间经济纠纷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介入,不要轻易抓人,我在外边,没关系,你给我立好案,没关系,你就是让我取保(候审)在外边也可以,我还至少能够做点正事。
白岩松:您看汤教授,他这很短的一段话里,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要是追责,从司法角度来说,司法程序角度您觉得该追过去的哪些人,哪些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司法责任是有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当中,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出了错误,那就追究哪一个环节的责任人员的责任。那么如果说是公安不该立案它立案了,如果检察院不该批捕它批捕了,或者说检察院不该公诉它公诉了,法院不该判有罪它判有罪了,或者说甚至于不该拖延这么长时间才进行处理,那么这些我觉得都应该是进行很精准的进行追责。
白岩松:在他这段话里有第二个问题,就涉及到诬告陷害我的人还在逍遥法外。就是当时企业内部因为这个纠纷,然后恶意的去诬告他。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这个我们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叫诬告陷害罪。那如果说确实是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话,那这个确实他是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的。但是他这个里面就是关键还是要严格的按照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
白岩松:没错。他这段话里还有第三个问题。那就是说其实你为什么要把这个变成一个刑事案件呢?如果说你要是民事的,或者说经济纠纷我还在外头,哪怕取保候审,我也能正常的经营和干事。您怎么看待这个案件起步的时候就当成了刑事案件,这是不是一个相当关键的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这个在事件当中也是经常会发生这种事情,那么这个我觉得应该是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就是我们的法律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的划分上面,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所以在这个事件当中司法机关,它有可能就会利用这种模糊的条款,或者模糊的界限,那么把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尤其是会被不当的利用法律的模糊性的规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原因。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就是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清楚,就是你要进行羁押或者说逮捕的话,一定要有一个必要性的审查,没有必要进行羁押的,那么尽量的要采取其它的强制措施。比如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那你不能够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部都进行逮捕,执行最严重的强制措施。这个恐怕是有问题的。
近两年来,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司法纠错,不是个例。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
审判长孙华璞: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原审被告人张伟春无罪,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
2007年12月,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经历了一审判决,上诉之后,2009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服刑期间经两次减刑,张文中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随后,张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31号进行了公开宣判。
审判长孙华璞: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样经历了服刑,然后申诉,最终获得改判的还有格林柯尔集团创办人顾雏军。今年4月10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对顾雏军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挪用资金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对姜宝军等六名被告人宣告无罪。
审判长裴显鼎:虽然他们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就依法宣告无罪。
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出台了不少的文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等权益。
《通知》提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01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
白岩松:汤教授你看涉及到索赔的时候,后来国家赔偿,给了孙夕庆是50多万元。但是孙夕庆自己提出的这个民事索赔可是超过了2个亿,他认为这几年你把我关在这里我的经营都没进行了,我的损失巨大的。他也知道可能要不回来两个亿,但是他要表达自己的这种认知和让社会知道。您怎么看待这巨大的差异,怎么去看待50多万元真的可能没法弥补一个好企业,或者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的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国家赔偿法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这个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就规定,那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人赔偿金按照国家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它是按照国家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并不是按照受害人的职业背景,他是不是企业家还是普通的农民等等,不是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的。那么这个同时我们国家赔偿法针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精神损害,以及侵害公民的的情况也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如果说这个54万元是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这个数字的话,那么应该认为它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但是我觉得将来的这个国家赔偿法如果有修改,那么应该考虑到受害人的特殊性,他的职业背景以及他遭到的实际损失。
白岩松:接下来我们来看这句话,“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这是去年11月1日跟民营企业家座谈之后,高法、高检都多次强调的话语。那您结合这个案件,觉得今后我们如何尽量减少这种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形式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这个方面我觉得抓住两个关键点。一个实体上要明确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就是民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比如说欠钱就是欠钱,但是它不是诈骗,或者说就是公司的管理就是正常的管理,不是公司侵占。那么这些都要有非常的可操作性的细化的规则来加以明确。第二个方面就是程序方面要明确这个证据的证明标准,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那么就该放人就要放人,要坚持疑罪从无。
白岩松:山东每年春节结束这两年开大会,省委书记都会督促解放思想,创造营商环境,相信山东不会让这个案件仅仅停在道歉上,应该也助于山东将来更好的营商环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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