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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3)

2019-11-24 15:13正义网浏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人”而非以“案”为对象,共同犯罪案件能否“分案”处理应综合考量—— 

共同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分案适用制度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进行的机制创新,但在目前尚未有明确制度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审慎运用。在分案的主体上,笔者认为,可以将刑检部门作为分案主体;在分案时间上,建议在受理案件后的3至5日内确定较为合适;在分案程序上,建议由主办检察官提出申请,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最终交由案管部门备案,具体分案操作由案管部门负责。 
  ◇分案处理仅是从诉讼程序上分为两个案件分别处理,但并非案件事实的绝对分开。在将来分案处理制度日趋成熟的情况下,对部分同案犯不认罪案件是可以考虑适用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共同犯罪案件的不同情形展开分析,对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实践困惑和路径选择浅谈己见。 
  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惑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二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均认罪认罚,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普通犯罪。如李某、崔某二人共同涉嫌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两人均认罪认罚,但李某同时还涉嫌抢劫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办案人员对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如何进行程序选择有较大困惑,操作模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操作方式也不尽相同。如有的检察官认为,应该以“案”为对象,在遇到该类案件时先就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但在提起公诉前进行综合审查,如果还有其他同案犯仍拒不认罪认罚,则已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具结书作废。只有全部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才会有效。而有的检察官则认为,应以“人”为对象,即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由其签署具结书。该模式中,虽然部分同案犯不认罪会导致无法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但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签署具结书能够体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司法人员可以据此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人”而非以“案”为对象。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定为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使之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何种犯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强调的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主体,而非以“案件”为主体,从而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平等的从宽处理的机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同案犯不认罪认罚的,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可以适用该制度,不能因为部分人放弃行使该权利而影响和剥夺其他人认罪认罚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前述列举的两种情形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是在诉讼程序选择时应当有所差别。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该制度出现的同案不同判、上诉率上升的疑虑,笔者认为完全无担心必要,正是要通过同案不同判来彰显该制度的价值,从而督促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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