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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牵涉复杂法理伦理判断有度(3)

2019-11-24 14:58 法制日报浏览: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视家庭、重视亲情。近年来,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家事案件呈现不可逆转的增长趋势,同时,交织着各种道德与伦理方面的矛盾,不仅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且给和谐社会建设埋下隐患。
  宁陵县法院院长王宏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事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宁陵县法院处理家事案件兼顾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改进审判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创新办案机制,继在全省率先成立家事法庭,开启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之后,又在全省成立首个家事诉讼中心,使家事审判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打造了独具特色家事审判新理念,家事案件调撤率在75%以上,服判息诉率高达95%以上,取得了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记者选取了宁陵县法院在审理的的4起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对化解家庭矛盾有所帮助。
  不问不养感情破裂
  两次起诉获准离婚
  女子陈某家在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男子薄某家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2004年,两人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后同居,2005年8月17日,大女儿薄某甲出生,2007年4月7日,儿子薄某丙出生,2013年5月6日,小女儿薄某乙出生。2013年9月4日,两人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7年7月4日,陈某将薄某起诉至宁陵县法院,诉请离婚。理由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薄某从2013年开始,就经常外出不回家,对家庭事务和孩子也不管不问,至于其外出干什么,挣多少钱,陈某都不知道,薄某从来没有给陈某和孩子邮寄过生活费,家里所有的开支和孩子上学的费用都是陈某一人打工挣钱来维持。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有3个孩子,两人有感情基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9年2月18日,陈某再次向宁陵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时,薄某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陈某表示,被告薄某作为3个孩子的父亲,家里的顶梁柱,却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对其已经失去希望,无法再与其生活下去。双方确实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共同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原告陈某与被告薄某婚后感情不合,原告于2017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仍分居至今,确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环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婚生女孩薄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薄某丙、女孩薄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
  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薄某离婚。薄某甲由原告陈某抚养,薄某丙、女孩薄某乙由被告薄某抚养。
  网上相识同居生子
  分手后当付抚养费
  女子周某与男子崔某通过QQ交友软件相识后,于2015年10月2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次年生育一子崔某甲。
  2019年4月24日,因同居关系纠纷,周某向宁陵县法院提起提出两项诉讼请求:同居前财产各归所有;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由被告抚养。
  周某说,两人同居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威胁原告向其父母要钱,且有家暴行为,无法忍受与其一起生活。被告崔某辩称,两人系自由恋爱,仍有感情,同居前财产已经没有了,孩子无论谁抚养,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属于同居关系,庭审中原告放弃同居前财产,予以准许。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崔某甲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继续跟随被告生活为宜,崔某甲年幼,仍需抚养186个月,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30.74元,原告依法向被告支付崔某甲抚养费53594元(13830.74元/年&pide;12个月×25%×18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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