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租房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拒绝入户检查3次将收房
2019-11-23 19:38北京日报浏览:次
时隔8年,本市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有了新变化。昨天,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相比,新版细化了合同解除条款,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拒绝接受入户检查3次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对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惩戒,也首次写入示范文本中。
出租人需定期维护房屋设施
相比旧版,新版示范文本中权责更为明晰,增加了权利义务关系和续租条款,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对出租人来说,示范文本提出,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并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出租人应定期维护、维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其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应事先以电话、短信、张贴通知书等方式告知承租人。 对于承租人来说,示范文本提出,承租人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对窗户安装防护网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承租人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等,更换橱柜、灶具、卫浴设备等,出租人有权要求其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拒绝入户检查3次将收房
记者注意到,为保障公租房合规使用,相比于旧版示范文本中6种情形下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新版中将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的情形细化到16种。
具体来说,当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补足押金或收到缴纳违约金通知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违约金的;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擅自装修房屋、安装防盗门、窗户防护网、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或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拆改、损坏情节严重或拒绝恢复原状的;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3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甲方或住房保障部门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
违规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自去年以来,本市一直在完善公租房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并首度将公租房违规家庭信息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配合公租房的管理,新版示范文本中首次增加了惩戒内容。
示范文本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拒不腾退房屋,或者具有违规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在出租人限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出租人可将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原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记入不良信息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编辑:刘晓方)
出租人需定期维护房屋设施
相比旧版,新版示范文本中权责更为明晰,增加了权利义务关系和续租条款,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对出租人来说,示范文本提出,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并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出租人应定期维护、维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其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应事先以电话、短信、张贴通知书等方式告知承租人。 对于承租人来说,示范文本提出,承租人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对窗户安装防护网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承租人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等,更换橱柜、灶具、卫浴设备等,出租人有权要求其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拒绝入户检查3次将收房
记者注意到,为保障公租房合规使用,相比于旧版示范文本中6种情形下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新版中将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的情形细化到16种。
具体来说,当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补足押金或收到缴纳违约金通知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违约金的;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擅自装修房屋、安装防盗门、窗户防护网、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或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拆改、损坏情节严重或拒绝恢复原状的;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3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甲方或住房保障部门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
违规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自去年以来,本市一直在完善公租房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并首度将公租房违规家庭信息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配合公租房的管理,新版示范文本中首次增加了惩戒内容。
示范文本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拒不腾退房屋,或者具有违规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在出租人限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出租人可将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原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记入不良信息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