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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要依法适度

2019-09-26 16:41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北京9月25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在日常办案中,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中应当注意把握哪些方面的原则和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以发布的一起指导性案例举例,给出了专业的回答。
  在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建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案一审期间,实业公司提供的案涉大厦规划许可证件等三份文件是判决的关键证据,但是,其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于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这三份文件复印件中记载的面积系经涂改,与真实许可的面积相差600平方米。据此,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予以改判。
  张步洪称,在行政诉讼监督中,调查核实是确保检察机关作出准确事实判断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精准监督”、防止检察监督权被恶意利用的保障措施。
  “至于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当把握的原则,一是要依法调查核实。”他说,一方面要调查情形合法,即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仍然难以作出准确的事实判断的,应当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检察环节提交新证据的,检察机关也有必要对该新证据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要调查程序合法。只有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运用合法的方式调查获取的证据,在特定情形下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给再审法庭。
  另一个原则是适度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采取任何一项调查核实措施,都应当是出于查清案情的客观需要,不应当给被调查人、协助调查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要适度运用调查核实成果。只有在符合行政诉讼举证证明规则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将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庭。”张步洪称,更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进行调查主要是为了核实案情。
  基于以上原则,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中调查核实应当遵循四个方面的要求:
  ——调查核实与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相适应。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与判断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有关,或者与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关,或者与弄清楚监督申请人诉求是否合法、是否正当有关。
  ——调查核实不能作为单独适用的审查方式。检察官在全面审查审判、行政卷宗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认为通过书面审查难以认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提出抗诉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决定”的法定顺序,这也是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要求。为此,行政诉讼法要求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检察监督阶段还要收集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就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原则。
  ——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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