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地图前高管离职自立门户 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260万(2)
为保护商业秘密,降低核心员工跳槽率,许多掌握高精尖技术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如此,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到竞争企业工作或创立竞争企业的情形仍时有发生。遭遇如此情形,用人单位往往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核心高管离职创立竞争企业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最终,该名高管被判返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用人单位260万元的违约金。
双重“打击”
核心高管离职又创立多家竞争企业
林海原系百度公司的一名高管,于2018年3月30日辞职。2018年5月14日,林海经过筹备,作为唯一股东发起设立海林上海公司,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林海又陆续投资设立了多家企业,并担任董事、高管等职位。一切都有序进行,但2018年7月底林海却收到通知,百度公司已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林海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59万余元等。
百度为何会对林海
索赔如此高额的违约金
原来,百度公司地图项目事业部掌握着百度公司近年来的重点投入项目——高精地图和无人车研发的核心技术,林海是该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百度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林海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百度公司及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资的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林海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
林海离职后,百度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89万余元。然而不久,林海就创办了多家企业,进行高精地图项目开发。
对簿公堂
双方是否存在竞业关系成关键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百度公司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公司坚持其向仲裁委提出的请求,而林海则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返还补偿金,不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海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结合林海离职前担任岗位的涉密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所占林海月基本工资的比例、林海违约的方式及时间等,一审法院判定林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
百度公司与林海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认为:
高精地图和无人车项目是百度公司重点投入项目。林海知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离职后设立多家竞争企业,从事相同项目,给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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