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起诉“1·29”污染环境案
2019-09-22 18:53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讯(记者吴贻伙)安徽、浙江两省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将企业的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倾倒在安徽芜湖市境内,严重污染环境。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已对“1·29”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11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11名个人和8家单位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三山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家住芜湖的曹某、胡某合谋从浙江运输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到芜湖非法倾倒,并以此谋利。两人先后赴浙江省嘉兴、杭州等地,相继找到浙江省平湖市愉快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俞某、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郑某和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张某、端木某等人,表示要合作将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送至电厂焚烧。
他们接受了曹某、胡某两人伪造的“国能蒙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委托书和营业执照资料后,未经核实,即将在当地收集到的总量为7840余吨的工业垃圾交给曹某、胡某处置。其间,被告人俞某、郑某等人还曾到芜湖查看了曹某、胡某倾倒垃圾的矿坑。
被告人曹某、胡某在芜湖市积极寻找非法倾倒地点,将工业垃圾在芜湖市4处倾倒点非法倾倒。案发后,经鉴定,所倾倒的工业垃圾中均含有有害物质,认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518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达621万余元。
此外还查明,2017年4月至6月,胡某还与他人合伙,将由王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供货的2万余吨工业污泥,非法倾倒在芜湖市长江二桥某鱼塘附近岸边滩涂等5处,其中胡某参与倾倒污泥1万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7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5处倾倒地点固体废物中均含有有毒物质。检察机关认为,曹某、胡某等11名被告人,以及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两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和倾倒有害或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
三山区检察院在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认为,曹某、胡某、俞某、郑某等11名被告非法倾倒工业垃圾严重污染环境,8家工业垃圾产生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环境措施,未尽审慎注意的义务,导致污染环境的发生。上述11名个人及8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倾倒地及周边土壤和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责任编辑:刘晓方)
据三山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家住芜湖的曹某、胡某合谋从浙江运输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到芜湖非法倾倒,并以此谋利。两人先后赴浙江省嘉兴、杭州等地,相继找到浙江省平湖市愉快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俞某、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郑某和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张某、端木某等人,表示要合作将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送至电厂焚烧。
他们接受了曹某、胡某两人伪造的“国能蒙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委托书和营业执照资料后,未经核实,即将在当地收集到的总量为7840余吨的工业垃圾交给曹某、胡某处置。其间,被告人俞某、郑某等人还曾到芜湖查看了曹某、胡某倾倒垃圾的矿坑。
被告人曹某、胡某在芜湖市积极寻找非法倾倒地点,将工业垃圾在芜湖市4处倾倒点非法倾倒。案发后,经鉴定,所倾倒的工业垃圾中均含有有害物质,认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518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达621万余元。
此外还查明,2017年4月至6月,胡某还与他人合伙,将由王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供货的2万余吨工业污泥,非法倾倒在芜湖市长江二桥某鱼塘附近岸边滩涂等5处,其中胡某参与倾倒污泥1万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7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5处倾倒地点固体废物中均含有有毒物质。检察机关认为,曹某、胡某等11名被告人,以及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两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和倾倒有害或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
三山区检察院在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认为,曹某、胡某、俞某、郑某等11名被告非法倾倒工业垃圾严重污染环境,8家工业垃圾产生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环境措施,未尽审慎注意的义务,导致污染环境的发生。上述11名个人及8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倾倒地及周边土壤和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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