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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

2019-09-20 09:56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与股东个人存在混同

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图①:检察官办案组讨论案情

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图②:检察官办案组用无人机航拍的非法采矿现场图

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图③: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7日,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儋州市某镇一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该公司承包土地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擅自开采国家矿产玄武岩并向外出售,已开采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1650168元,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杨某随后被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地上因非法采矿遗留三个石坑,三坑面积共17903平方米,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且积水较深,存在人畜溺水的安全隐患。经相关专业机构评估,涉案承包地因非法采矿致使地质环境受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361万元。 
  【立案】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杨某涉嫌非法采矿案时发现,杨某非法采矿行为同时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此线索报省检察院集中管理。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7年7月13日接到海南省检察院移交的关于杨某非法采矿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一案的线索材料,并立案审查。 
  【诉前程序】 
  2017年8月8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在某报纸上刊登《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三十日满后,没有相关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1.本案调查重点。(1)开发公司多次非法开采玄武岩矿石并销售的证据;(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3)开发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纳税情况。 
  2.相关调查核实工作。(1)违法行为及其证据。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多次非法开采,并多次对外销售。洋浦经济开发区市政管理局就此事多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拒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继续开采玄武岩并向外出售,个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并将部分收益直接转入公司另一股东陈某的个人账户。该事实有《土地承包合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杨某供述等证据支持。 
  (2)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情况及证据。开发公司非法采矿,形成三个石坑,面积共17903平方米,非法采矿同时致使大量林木被毁。“一号坑”和“二号坑”蓄有积水,深度约4米左右,存在人畜溺水的安全隐患。经现场测量和相关专业机构评估,开发公司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玄武岩3.28万立方米,合7.6752万吨,共人民币165万元;毁损相思林木15.4816立方米、木麻黄林木32.3598立方米,合人民币2.62万元;石坑回填和土地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66万元。该事实有《关于非法开采矿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毁损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非法采矿占地情况》《非法采矿石坑回填费用估算说明》等书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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