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拍卖就是串通投标?检察官严格把关入罪服务民企发展
2019-09-11 13:20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连云港9月10日电(通讯员王汉晓 宗申)明明是参加拍卖结束后的合作,却被认为是串通投标,这让某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刘某某感到十分委屈。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通过严格把关入罪,对该区某尾矿砂项目竞拍涉嫌串通投标案进行认真审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目前,公安机关已作出撤案决定。
2019年2月26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接到报案称2017年7月26日海某集团公开拍卖的海州区某尾矿砂项目三名竞拍人有串通竞拍低价竞标行为,公安机关于4月26日以串通投标罪立案。立案后,涉案民企负责人刘某某感到不服,来到海州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进行申诉。
6月29日,海州区检察院二部的检察官收到该院控申部门移送的对刘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监督撤案的申诉控告。受理后,承办人第一时间调阅了公安机关的全部卷宗,主动与委托方核实项目拍卖背景及利益受损情况,并要求公安机关与涉案拍卖行补充核实实践中拍卖规则、串通后果等相关证据。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海州区某尾矿砂项目经海某集团多次对外发布招商、寻找企业洽谈,均未能开发处置。2017年5月26日,经海州区政府批复同意,海某集团委托当地某拍卖行对该项目启动拍卖程序。考虑到该项目属于政府包袱型资产,已经长时间搁置,且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商业合作方,海某集团积极联系多家具备资质的企业,邀请他们前来竞拍。民企负责人刘某某得知竞拍消息后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张某某寻求合作,因害怕项目流拍,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以江苏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申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报名竞拍。同时,李某某在报纸上看到了尾矿砂竞拍的项目,便以飞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报名竞拍。
2017年7月26日,该项目公开拍卖,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家报名的单位参与拍卖。经两次举牌竞价,张某某所代表的华申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5510万元价格竞拍成功。当天拍卖结束下楼时,刘某某与李某某聊到项目投资额较大,成本高、风险大。李某某便提议,大家可以一同合作完成项目,以减少投资风险。刘某某立刻联系了张某某洽谈合作事宜,考虑到多人承担可以减少风险,张某某同意合作。当天晚上,三人便签订了合作协议,三方按股对尾矿砂项目开发经营。
承办人通过仔细查阅竞拍保证金的银行交易明细、相关证人口供及其他证据资料,认定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在竞拍前并不认识李某某,且三方协议是在拍卖结束后签订。海州区检察院认为,拍卖与招投标系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在此次拍卖活动中,刘某某、张某某确有串通拍卖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将串通拍卖行为规定为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行为扩大解释,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某等人行为亦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案件事实不能证实刘某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竞买人或者委托人的利益,情节严重”,也不具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法定危害后果要件和社会危害性实质要件,反而一定程度上使政府“甩掉包袱”,使项目正常经营,因此,不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撤案后,民营企业负责人张某某多次打电话给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真的十分感谢检察机关,这么短的时间就为我们撤案。这大笔的资金投入进去了,如果不撤案,还不知道项目要受到什么影响,谢谢检察院!”
目前,该尾矿砂项目正常运行中。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9年2月26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接到报案称2017年7月26日海某集团公开拍卖的海州区某尾矿砂项目三名竞拍人有串通竞拍低价竞标行为,公安机关于4月26日以串通投标罪立案。立案后,涉案民企负责人刘某某感到不服,来到海州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进行申诉。
6月29日,海州区检察院二部的检察官收到该院控申部门移送的对刘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监督撤案的申诉控告。受理后,承办人第一时间调阅了公安机关的全部卷宗,主动与委托方核实项目拍卖背景及利益受损情况,并要求公安机关与涉案拍卖行补充核实实践中拍卖规则、串通后果等相关证据。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海州区某尾矿砂项目经海某集团多次对外发布招商、寻找企业洽谈,均未能开发处置。2017年5月26日,经海州区政府批复同意,海某集团委托当地某拍卖行对该项目启动拍卖程序。考虑到该项目属于政府包袱型资产,已经长时间搁置,且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商业合作方,海某集团积极联系多家具备资质的企业,邀请他们前来竞拍。民企负责人刘某某得知竞拍消息后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张某某寻求合作,因害怕项目流拍,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以江苏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申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报名竞拍。同时,李某某在报纸上看到了尾矿砂竞拍的项目,便以飞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报名竞拍。
2017年7月26日,该项目公开拍卖,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家报名的单位参与拍卖。经两次举牌竞价,张某某所代表的华申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5510万元价格竞拍成功。当天拍卖结束下楼时,刘某某与李某某聊到项目投资额较大,成本高、风险大。李某某便提议,大家可以一同合作完成项目,以减少投资风险。刘某某立刻联系了张某某洽谈合作事宜,考虑到多人承担可以减少风险,张某某同意合作。当天晚上,三人便签订了合作协议,三方按股对尾矿砂项目开发经营。
承办人通过仔细查阅竞拍保证金的银行交易明细、相关证人口供及其他证据资料,认定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在竞拍前并不认识李某某,且三方协议是在拍卖结束后签订。海州区检察院认为,拍卖与招投标系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在此次拍卖活动中,刘某某、张某某确有串通拍卖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将串通拍卖行为规定为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行为扩大解释,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某等人行为亦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案件事实不能证实刘某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竞买人或者委托人的利益,情节严重”,也不具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法定危害后果要件和社会危害性实质要件,反而一定程度上使政府“甩掉包袱”,使项目正常经营,因此,不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撤案后,民营企业负责人张某某多次打电话给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真的十分感谢检察机关,这么短的时间就为我们撤案。这大笔的资金投入进去了,如果不撤案,还不知道项目要受到什么影响,谢谢检察院!”
目前,该尾矿砂项目正常运行中。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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