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确山:三载讼争屡败诉 一纸建议改结局(2)
2019-09-08 16:19检察日报浏览:次
自己花钱盖的房子,咋就成了公婆的遗产?
河南确山:三载讼争屡败诉 一纸建议改结局
“明明俺自己花钱盖的房子,咋就成了他爷爷的遗产?”带着这个疑问,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街道一个叫梁妹(化名)的女子奔波了5年,从2014年8月的一审到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直至今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她终于得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份房屋产权。
1987年,梁妹嫁给丧偶的三里河乡北泉小学教师张某。婚前,丈夫有一子张帆(化名,4岁时被其姑母接走抚养)。婚后,二人生有一女。1998年,梁妹、张某在北泉村自家宅基地建了平房三间、厨房两间。后为方便张某上班,一家三口搬到村小学居住,建好的房屋给公婆居住。2009年,张某因车祸死亡。2012年、2014年,公婆相继去世。2014年小学改建,梁妹和女儿搬回自家房屋居住。
2014年8月6日,张帆向法院起诉称,梁妹占有使用的房产系祖父母遗嘱留给他的遗产,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梁妹返还房产。审理期间,梁妹向法庭出示了当年建房的开支记录等证据,但还是败诉了。2015年2月3日,确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帆诉讼请求,判令梁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讼争的平房三间、厨房两间带院子返还给张帆。梁妹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法院。2015年4月27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确山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判决,仍然维持原判。梁妹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8月25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就这样,官司打了三年,梁妹等来的结果都是败诉。
“俺就是不明白,明明俺自己花钱盖的房子,咋就成了他爷爷的遗产?”2018年2月2日,梁妹向确山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此案由时任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甘素启主办。
法院为什么支持张帆的诉求呢?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为张帆提供的遗嘱是优势证据,而梁妹提供的建房记录属于孤证。审判卷宗显示,遗嘱是书面的,遗嘱上有两名见证人。但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出庭作证的只有张某甲一人,且张某甲证实的遗嘱订立时间与书面遗嘱显示时间相差一年;证实的遗嘱书写人也与实际书写人不一致。故遗嘱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同时,梁妹提供的建房开支记录也并非“孤证”,建筑施工人曹某的证言与该记录内容基本吻合。
遗嘱效力到底如何?办案检察官找到了另一遗嘱见证人张某乙进行询问。张某乙证实遗嘱上的名字确系自己所签,但因当时家中有事,签名时并不知道是立遗嘱,就在空白纸上签名后匆匆回家了。这表明该见证人对遗嘱订立内容并不知情。这样,遗嘱的订立形式要件更加可疑。
尽管如此,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否定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根据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就是说公民订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而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那么遗嘱中的财产所有权究竟是谁的呢?
循着这个思路,甘素启向梁妹询问她建房的详细情况。在交谈中,梁妹谈到一个细节,她自建房的宅基地与公婆的宅基地是南北相邻的两块地。甘素启意识到这是一个关键证据,要求梁妹提供相关资料。梁妹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了两份《个人建房占用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两份登记表显示,她建房的宅基地与公婆的宅基地是相邻的两块,而讼争的房产是坐落在她家的宅基地上。
这样,结合已有的建房开支记录,建筑施工人的证言等证据,讼争房产所有权归梁妹和其丈夫所有的事实逐渐清晰起来。
根据调查情况,经确山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2018年6月29日,该院向确山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18年12月26日,确山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今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讼争的三间平房、两间厨房,由梁妹母女继承其中的两间平房和一间厨房;张帆继承其中的一间平房和一间厨房。院落三人共用。
河南确山:三载讼争屡败诉 一纸建议改结局
“明明俺自己花钱盖的房子,咋就成了他爷爷的遗产?”带着这个疑问,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街道一个叫梁妹(化名)的女子奔波了5年,从2014年8月的一审到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直至今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她终于得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份房屋产权。
1987年,梁妹嫁给丧偶的三里河乡北泉小学教师张某。婚前,丈夫有一子张帆(化名,4岁时被其姑母接走抚养)。婚后,二人生有一女。1998年,梁妹、张某在北泉村自家宅基地建了平房三间、厨房两间。后为方便张某上班,一家三口搬到村小学居住,建好的房屋给公婆居住。2009年,张某因车祸死亡。2012年、2014年,公婆相继去世。2014年小学改建,梁妹和女儿搬回自家房屋居住。
2014年8月6日,张帆向法院起诉称,梁妹占有使用的房产系祖父母遗嘱留给他的遗产,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梁妹返还房产。审理期间,梁妹向法庭出示了当年建房的开支记录等证据,但还是败诉了。2015年2月3日,确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帆诉讼请求,判令梁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讼争的平房三间、厨房两间带院子返还给张帆。梁妹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法院。2015年4月27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确山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判决,仍然维持原判。梁妹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8月25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就这样,官司打了三年,梁妹等来的结果都是败诉。
“俺就是不明白,明明俺自己花钱盖的房子,咋就成了他爷爷的遗产?”2018年2月2日,梁妹向确山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此案由时任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甘素启主办。
法院为什么支持张帆的诉求呢?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为张帆提供的遗嘱是优势证据,而梁妹提供的建房记录属于孤证。审判卷宗显示,遗嘱是书面的,遗嘱上有两名见证人。但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出庭作证的只有张某甲一人,且张某甲证实的遗嘱订立时间与书面遗嘱显示时间相差一年;证实的遗嘱书写人也与实际书写人不一致。故遗嘱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同时,梁妹提供的建房开支记录也并非“孤证”,建筑施工人曹某的证言与该记录内容基本吻合。
遗嘱效力到底如何?办案检察官找到了另一遗嘱见证人张某乙进行询问。张某乙证实遗嘱上的名字确系自己所签,但因当时家中有事,签名时并不知道是立遗嘱,就在空白纸上签名后匆匆回家了。这表明该见证人对遗嘱订立内容并不知情。这样,遗嘱的订立形式要件更加可疑。
尽管如此,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否定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根据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就是说公民订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而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那么遗嘱中的财产所有权究竟是谁的呢?
循着这个思路,甘素启向梁妹询问她建房的详细情况。在交谈中,梁妹谈到一个细节,她自建房的宅基地与公婆的宅基地是南北相邻的两块地。甘素启意识到这是一个关键证据,要求梁妹提供相关资料。梁妹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了两份《个人建房占用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两份登记表显示,她建房的宅基地与公婆的宅基地是相邻的两块,而讼争的房产是坐落在她家的宅基地上。
这样,结合已有的建房开支记录,建筑施工人的证言等证据,讼争房产所有权归梁妹和其丈夫所有的事实逐渐清晰起来。
根据调查情况,经确山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2018年6月29日,该院向确山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18年12月26日,确山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今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讼争的三间平房、两间厨房,由梁妹母女继承其中的两间平房和一间厨房;张帆继承其中的一间平房和一间厨房。院落三人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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