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豪车6年“碰瓷”400余次 15人均因诈骗罪获有罪判决(2)
2019-08-20 13:36检察日报浏览:次
经查,作案中,瞿某和张某等人驾驶着从租车公司租来的豪车,专挑速度较慢、容易追上且安全性较高的厢式货车作为目标车辆。在成功制造对方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使用自带的一些二手维修件或副厂件等汽修配件前往蒋某、潘某的修理厂维修。车辆“被撞”多次进厂维修后,蒋某、潘某等人心里都知道了瞿某等人做的是“碰瓷”生意。然而,他们不仅没有停止为瞿某等人提供修车服务,反而招揽起了生意。
在维修中,蒋某、潘某往往采用加快维修受损车辆速度、开具金额远高于实际修理费的发票等方式帮助瞿某等人在“碰瓷”作案中骗取事故理赔款。其间,修理厂老板潘某甚至主动为瞿某提供宝马车让他去“碰瓷”,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再由自己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从中牟利。
据了解,一起案件理赔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不等,差价约有30%,也就是说,犯罪团伙“碰瓷”一次能赚3000元至1万元不等。经查,2012年至2018年间,瞿某等人在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疯狂作案400多次,共计骗取保险理赔款400多万元。(范跃红 王菁 张丹)(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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