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提前介入侦查 符合现实需要(2)
2019-08-13 14:11正义网浏览:次
(四)坚持明确范围,细化手段,促进提前介入工作的有效性。一是结合实际确定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最大程度地发挥侦查监督的效用,具体包括:上级公安司法机关确定为专案的重特大刑事案件;跨市、区的重特大案件;重大的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特大案件;作案手段新、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侦查机关要求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导的其他案件。二是打破以往仅参与案件讨论的部分介入模式,积极向参加现场勘查、证据保全、强制措施适用等核心方向延伸,提升提前介入的全面性,具体方式包括:参加现场勘验、检查;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参与侦查机关的案件讨论等。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还需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进一步明确特殊类案的介入范围。虽然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已相对明确,但在某些类案的介入范围上存在任意性。如一些院在集中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由于案件专业性和问题复杂性,导致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次数较多,介入方式往往是要求参加现场勘查检查。又如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函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的案件已超出相关规定的介入范围,在办案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导致检察机关疲于应付,影响提前介入效果。对于特殊类案,需联合侦查机关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机制,明确介入范围,实现提前介入的目的。
进一步发挥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目前提前介入工作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配合支持,如分析案件、指导取证,检察机关对提前介入工作的知情权、质询权和建议纠正权行使不足。要实现提前介入作为行使侦查监督职权的重要手段,积极应对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要求,必须坚持以强化监督为主的原则,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相互独立,各司其职,提前介入不能演化为联合办案。
进一步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在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下,提前介入由一名检察官从批捕到起诉一揽子到底,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有效引导。但由于新型犯罪和边缘犯罪层出不穷,有的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等专业知识,对检察官的专业化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基层检察院针对新型案件和边缘犯罪的专业培训较少,复合型人才比较匮乏,致使检察官对于其他领域专业知识储备不足,难以有效保证提前介入的监督质量。
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在过去,批捕和起诉都有专职检察官介入,对案件双重把关。但现在仅有一名检察官介入,如检察官缺乏提前介入的相关经验或是敷衍了事,就难以实现提前介入的监督效果。因此,需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没有经验的检察官实行检察官“一对一”引导,由资深检察官教年轻检察官,同时将提前介入纳入检察官联席会议程,保证提前介入的案件质效。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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