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PC版

检察官谈准确把握违法犯罪界限 办好非公企业涉税案件

2019-08-11 14:02正义网浏览:

准确把握违法犯罪界限 办好非公企业涉税案件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一项重要内容。在办理非公企业涉税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发展及人员就业等实际情况,要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其企业规模或主体身份限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不同地位,要准确甄别其涉税行为的性质与主观意图。如行为人属于个体企业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不具备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因而通过挂靠其他企业或借用其他企业名义签署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其行为性质时,就要充分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同时秉持刑法谦抑原则对其行为进行评价,以避免混同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即使对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也要注意区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企业仅因为进项不足而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应根据其犯罪数额、是否及时补缴税款及罚款等情节,并考虑企业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是否自首、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企业员工就业的角度,考虑是否可以对企业和主管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而对于多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或通过成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以专门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的行为,也应考虑其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后果,对上述行为依法惩治。
  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依法准确采取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在审查逮捕及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将涉案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对企业员工就业及生活的影响作为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如涉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及罚款,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考虑对其取保候审。对确有羁押必要的,应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考虑因素,如涉及到企业上市、重要商事活动等情况,应妥善安排办案时间把握办案节奏,并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要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完善案后跟进机制。在办理非公企业涉税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既要依法对涉税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要对情节较轻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或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做好后续宣传教育工作。如对涉案企业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相关企业代表等参与旁听,以教育警示企业及相关主管人员,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并消除企业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将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函告相关行政机关,杜绝企业再次发生涉税犯罪行为,从制度上防止非公企业触及法律红线。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