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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酒后开父母的车撞飞行人 父母为啥担责(3)

2019-07-29 15:22 成都商报浏览:
  儿子酒后开父母的车撞飞行人
  父母被判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父母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双方均提起上诉
  子女事故
  父母为啥担责
  2015年9月10日凌晨,四川广元的杨某与朋友在KTV喝了酒后,开车撞飞了行人旷女士。经认定,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8月,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受伤的旷女士一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杨某父母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约220万元。
  日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扣除已经给付部分和保险承担的部分,被告杨某还应赔偿旷女士约62万元,由杨某的父母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一家对此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原告旷女士一方亦对判决赔偿金额有异议,也提起了上诉。
  凌晨KTV喝酒后驾车 撞飞行人
  2015年9月9日晚,22岁的杨某开着其母刘女士名下的一辆红色轿车出门,到一家KTV与朋友唱歌、喝酒。9月10日凌晨,杨某酒后开车经过一处人行横道线时,将正在通行的旷女士撞飞。随后,杨某开车把旷女士送到旺苍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旷女士转入其他医院继续诊治。
  经交警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8月,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受伤的旷女士一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杨某父母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医疗费等约220万。
  原告起诉表示,涉事轿车为杨某和杨某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应当知道杨某可能饮酒并实施驾驶车辆行为,杨某父母没有尽到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为车辆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此,被告方认为,杨某的父亲杨先生、母亲刘女士在该案中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杨某是发生侵权时的车辆驾驶使用人,法定车主刘女士和丈夫杨先生对该车的管理过程没有过错。而且事故发生时,杨某刚满22岁,大学毕业没工作,没有收入,而买车时杨某读大一,对买车也没有任何投资或贡献,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杨某父母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不成立。
  保险公司则表示,由于杨某属于醉酒驾驶造成该案事故,因此拒赔商业保险,且根据规定赔偿交强险后,保险公司有对杨某及车主刘女士的追偿权利。
  父母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
  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经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同意选择西南鉴定中心对旷女士的伤残等级、护理天数等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旷女士脑外伤后精神智力障碍伤残等级为六级,系中度智能障碍。
  广元市昭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醉酒驾车致旷女士的身体健康、精神遭受损害,造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杨某具有过错,应当负本案全部民事责任。涉事车辆的法定登记车主为刘女士,但其实是刘女士和杨先生夫妻共同所有,均对轿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刘女士、杨先生夫妻应当知晓儿子杨某的性格、生活习惯嗜好以及驾驶技术等情况,对杨某驾驶带有危险性的家庭轿车前往KTV赴约交友唱歌至深夜,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杨某醉酒驾驶轿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共同致旷女士人身、精神受到损害。因此,法院认为,刘女士、杨先生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在保险期内,因杨某醉酒驾驶造成事故,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但在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赔偿,赔偿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
  最终,广元市昭化区法院判决原告旷女士应获赔偿合计约9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减去杨某一家在治疗过程中已经给付的16万多,被告杨某还应给付原告约62万,由杨某的父母刘女士、杨先生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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