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身份证件缘何定罪难?判定标准尚未明确(3)
2019-07-22 13:03法制日报浏览:次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调查发现,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运行后,只有少数应用场景能识别是已挂失证件,比如公安机关核验、金融系统办理业务等。而大部分已经挂失的旧证去乘坐火车、去酒店住宿、去网吧上网等,系统照样判断为“真实有效”。
也正是因为如此,网上的“身份证买卖”一直火爆,300元至350元即可买到一张。
有专家分析称,在有“技防”的基础上,还要高度重视“人防”,才能使“技防”落到实处,减少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建立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后,还要加快挂失申报信息系统社会共享进度,让用证大户与公安部门的这套系统对接联动,共同做好身份证查验工作,如银行、铁路、民航、通信、宾馆等。同时,执行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倒逼用证单位充分履行责任,并对用证单位查证不严、导致公民身份证被冒用予以严厉惩罚。
盗用身份证件入刑
判定标准尚未明确
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权益,更易诱发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扰乱社会秩序。
从1989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
有办案民警认为,与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相比,这样的处罚力度实在太轻了,这也是身份证非法买卖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对于居民身份证的管理,除了可以行政处罚外,我国刑法第280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专家认为,刑法第280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但没有规定买卖居民身份证是犯罪,“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买卖居民身份证、盗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买卖居民身份证、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证的案件屡见不鲜,并且出现了各种匪夷所思的后果:无法注册12306账号,莫名其妙“被董事长”,偷逃税被限制出境等。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解决了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实践中各地区定罪量刑的混乱。同时,将刑法第280条第三款的犯罪对象扩大到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范围进行界定。其不是单指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此外,增设罚金刑,弥补了原条款中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的漏洞。
此外,在刑法第280条后面,增加了一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关于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有专家对记者分析称,目前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这导致现实中居民身份证冒用案虽然频频发生,但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判决案例却寥寥无几。因此,国家立法机构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司法机关也要加大打击力度。(记者 王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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