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检察环节前终结的诉讼案件跟踪监督(2)
谈剑秋
◇在这样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了监督功能,公安机关提高了前端侦查环节的办案质量,法律权威得到维护,人民群众获得了更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是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善治”格局。
◇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前提是查明存在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是查明事实的必需途径。需要通过具体办理典型监督案件,激活调查核实权,用生动的典型案件带动一个区域的调查核实权意识。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机制中,检察机关对未进入批捕、起诉等检察环节即告终结,以及从这些检察环节退出后不再回归的刑事案件开展监督,能够健全检察监督体系,拓展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帮助侦查机关提高前端侦查环节办案质量,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刑事诉讼监督发展机制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监督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实际上是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设计,应能够实现对所有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帮助侦查机关提高前端侦查环节的办案质量。从刑事案件的质量水平角度考察,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待报捕、移诉工作更加慎重,需要承办、法制等部门层层把关,因此报捕、移诉案件属于质量水平比较高的案件,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也比较少。而未经报捕、移诉即告终结的刑事案件,以及因退补等原因在侦查环节终结诉讼的下行案件,其办理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时也存在不理想之处,影响案件进程的问题同样存在,既可能存在违法问题,还有可能因为失误、取证违法,造成本应成案的刑案下行。对这类在侦查环节终结诉讼、未进入检察机关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存在客观的、现实的必要性。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提醒,公安机关发现并纠正其前端侦查环节的违法行为,避免同类问题反复发生,从而提升侦查活动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在这样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了监督功能,公安机关提高了前端侦查环节的办案质量,法律权威得到维护,人民群众获得了更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是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善治”格局。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实践探索
上海市检察机关为了解决上述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创设了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机制,进行主动性审查,对其中发现的诉讼违法情形予以监督。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的具体内涵。具体内涵方面,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就是指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或应当决定撤销、终止侦查或者实际已停止侦查的案件。对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跟踪监督,是指相应案件的刑事执法决定已作出、行为已实施或规定期限已超出后,检察机关进行的跟踪监督,包括以下5类:
(1)监督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后作出不立案决定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
(2)监督刑事立案后未经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而被撤销、终止侦查或转行政处理的案件;
(3)跟踪监督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不再移送审查起诉或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4)监督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满未移送审查起诉等立而不侦、侦而不决案件;
(5)监督其他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依职权介入上述案件监督,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开展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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