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机关对郭粤明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提起公诉
2019-07-06 13:40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北京7月5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广东省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巡视员郭粤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粤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粤明利用先后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开发区分局党委副书记、书记、局长,广州开发区党委委员、政法委副书记,广州市萝岗区委常委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粤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粤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粤明利用先后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开发区分局党委副书记、书记、局长,广州开发区党委委员、政法委副书记,广州市萝岗区委常委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粤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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