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违规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2019-06-25 15:04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北京6月25日电(见习记者单鸽)民营企业负责人滕军红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多次出售丙酮,违反了有关规定,立案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滕军红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转卖、提纯后转卖的行为,均系将其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滕军红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是最高检今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对于此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表示,对于实践中违规生产、经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据介绍,滕军红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取得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化学品的销售业务。日常经营中,滕军红违法规定,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某等4人各自经营的企业出售简单加工后的丙酮合计13吨,销售额人民币6.7万元,刘某某等4人将购买的上述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的乙炔瓶装生产。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滕军红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即出售丙酮,其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进购丙酮废液转卖或者提纯后转卖的行为,均系将丙酮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滕军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遂决定对滕军红不起诉。
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江都区检察院还对滕军红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向扬州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滕军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相关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确保各企业依法经营。收到检察建议后,扬州市公安局采纳了建议,对滕军红的违法行为给予1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6.7万元,并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合法经营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为何此案会入选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黄卫平解释说,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准确制发检察建议,不仅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还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经营,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责任编辑:刘晓方)
滕军红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是最高检今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对于此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表示,对于实践中违规生产、经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据介绍,滕军红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取得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化学品的销售业务。日常经营中,滕军红违法规定,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某等4人各自经营的企业出售简单加工后的丙酮合计13吨,销售额人民币6.7万元,刘某某等4人将购买的上述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的乙炔瓶装生产。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滕军红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即出售丙酮,其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进购丙酮废液转卖或者提纯后转卖的行为,均系将丙酮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滕军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遂决定对滕军红不起诉。
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江都区检察院还对滕军红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向扬州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滕军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相关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确保各企业依法经营。收到检察建议后,扬州市公安局采纳了建议,对滕军红的违法行为给予1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6.7万元,并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合法经营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为何此案会入选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黄卫平解释说,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准确制发检察建议,不仅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还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经营,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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