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2)
2019-06-20 10:31正义网浏览: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条摘录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制度,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章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立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逐步完善。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中央决定的形式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为全国检察机关设置了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等四个方面问题作出规定,这也是首个适用于全国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的制度规定。特别是在“规范考评和责任追究”方面,专门围绕事前规范和事后救济等,明确了考评办法的制定和考评结果的运用,规定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强调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建立办理高危险性案件的配套保护措施,加强对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的保护。
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保障检察官行使职权开展了积极探索,相继研究出台了一些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等的具体措施。目前全国已有300余个检察院专门研究制定了检察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文件,多名相关人员因侵害依法履职的检察人员被追查追责。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保障检察院依法履职作出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起保障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完整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案件的记录报告制度、维护办案安全、实行培训制度、编制专项管理、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等。
一方面,明确了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内部保障机制,防止内部干预。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排除干扰,为检察官公正履职消除后顾之忧,同时提升检察官的专业素质能力。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制度,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章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立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逐步完善。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中央决定的形式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为全国检察机关设置了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等四个方面问题作出规定,这也是首个适用于全国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的制度规定。特别是在“规范考评和责任追究”方面,专门围绕事前规范和事后救济等,明确了考评办法的制定和考评结果的运用,规定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强调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建立办理高危险性案件的配套保护措施,加强对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的保护。
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保障检察官行使职权开展了积极探索,相继研究出台了一些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等的具体措施。目前全国已有300余个检察院专门研究制定了检察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文件,多名相关人员因侵害依法履职的检察人员被追查追责。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保障检察院依法履职作出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起保障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完整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案件的记录报告制度、维护办案安全、实行培训制度、编制专项管理、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等。
一方面,明确了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内部保障机制,防止内部干预。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排除干扰,为检察官公正履职消除后顾之忧,同时提升检察官的专业素质能力。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