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300万的粮食储备仓库将被"抵债"? 负责人求助检察院(2)
2019-05-29 13:02正义网浏览:次
查明案件事实 发出检察建议
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核实,许道川弄清了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
首先,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权属明确,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其次,三座仓库系粮食储备库租用土地所建,所用砖、楼板、门窗等建筑材料均为粮食储备库购买,劳务工资亦由粮食储备库支付,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该三座仓库不属于森舜公司所有。
再次,虽然三座仓库的部分主体工程由森舜公司参与承建,但双方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需进一步查明后方可确定。故栾川县法院裁定将三座仓库认定为森舜公司所有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并“以物抵债”交付焦某强制管理的行为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经栾川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向栾川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栾川县检察院检察长王银轩亲自到法院送达,并进行示证、说理,后又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就该案发表意见。
收到检察建议后,栾川县法院高度重视,对检察院提出的关键问题认真研究,对涉案债权进行了全面审查,厘清了其中复杂的债务关系,并依法撤销了该裁定。最终,在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价值300多万元的国有财产得以“完璧归赵”。(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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