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的厂房为何产生电费? 检方抗诉一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05-20 18:46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淄博5月20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付连营)关停的厂房为何在一年后持续产生电费?关停的砖厂是否还在生产经营?近日,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件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获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1月1日,李某海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张某租赁李某海砖厂和设备,租金每年8万元,合同约定“遇政府关停按实际天数交纳租赁费”。2012年底政府要求关停砖厂,2013年12月23日张某与李某海办理砖厂和设备交接手续。李某海认为张某尚欠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的厂房租赁费,张某则认为租赁合同已经在政府取缔关停时自动终止,自己不应当承担2013年的租赁费,于是李某海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砖厂于2013年期间产生了电费,且政府文件显示全县所有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其中包括涉案砖厂实施关闭,但该文件并不必然导致张某停止生产经营、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并且销售单据显示2013年张某仍然在卖砖。因此,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海租赁费78246元。张某不服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张某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为查明案件事实,高青县检察院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多方调查,分别调取了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政府于2013年1月对县内各砖厂进行了实地验收,各砖厂已经停工停电不再生产,张某的砖厂也按要求停止了生产的证明材料。办案检察官询问了原街道办分管负责人,证实砖厂于2012年底已经关停,县财政对砖厂资产进行了评估赔偿。关停的厂房为何又产生电费?办案检察官经对砖厂用电情况的调查证实,2012年和2013年相对应月份用电量差距非常大,并且该用电线路还有其他企业在使用,用电情况不能作为砖厂仍正常生产的证据。另查明,张某于2013年销售的是2012年生产的余砖,且2013年全年政府已经对砖厂停电,砖厂不可能正常生产。
2019年2月12日,高青县检察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该案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向淄博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月1日,淄博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内容,撤销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青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0年1月1日,李某海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张某租赁李某海砖厂和设备,租金每年8万元,合同约定“遇政府关停按实际天数交纳租赁费”。2012年底政府要求关停砖厂,2013年12月23日张某与李某海办理砖厂和设备交接手续。李某海认为张某尚欠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的厂房租赁费,张某则认为租赁合同已经在政府取缔关停时自动终止,自己不应当承担2013年的租赁费,于是李某海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砖厂于2013年期间产生了电费,且政府文件显示全县所有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其中包括涉案砖厂实施关闭,但该文件并不必然导致张某停止生产经营、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并且销售单据显示2013年张某仍然在卖砖。因此,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海租赁费78246元。张某不服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张某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为查明案件事实,高青县检察院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多方调查,分别调取了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政府于2013年1月对县内各砖厂进行了实地验收,各砖厂已经停工停电不再生产,张某的砖厂也按要求停止了生产的证明材料。办案检察官询问了原街道办分管负责人,证实砖厂于2012年底已经关停,县财政对砖厂资产进行了评估赔偿。关停的厂房为何又产生电费?办案检察官经对砖厂用电情况的调查证实,2012年和2013年相对应月份用电量差距非常大,并且该用电线路还有其他企业在使用,用电情况不能作为砖厂仍正常生产的证据。另查明,张某于2013年销售的是2012年生产的余砖,且2013年全年政府已经对砖厂停电,砖厂不可能正常生产。
2019年2月12日,高青县检察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该案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向淄博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月1日,淄博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内容,撤销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青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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