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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出手行政抗诉 三起工伤错案被纠正(2)

2019-05-18 13:30工人日报浏览:

  黄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15年1月,黄某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通过调查核实和法律论证,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撤销姜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姜堰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案检察官表示,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民事行为多元,实务中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许多违法行为,合法与非法往往交织缠绕。本案中建设公司提出借用资质行为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工伤认定的法定归责原则就是“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除此以外的因素不应当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因素纳入考量的范围。
  此外,劳动者为完成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而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在实施行为中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应因该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被否定为职务行为。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时效了吗?
  2013年5月29日,湖北某公司承建了某钢结构库房建设项目。经过两轮分包,张某承接了上述工程的部分劳务。2013年7月29日,被张某招工的工人彭某,在前往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22日死亡。
  经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确认彭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彭某之妻肖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彭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的时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肖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某等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被裁定驳回。
  肖某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原审确有错误,提出抗诉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肖某等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和民事诉讼耽误的时间,不属于工亡职工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据此,肖某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1年时限。在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不久,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卢越)(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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