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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称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活教材 这起受贿案有点不一般(2)

2019-04-16 10:09正义网浏览:

  辩护人的辩解听上去好像有道理,因为SKC公司负责人季勤证实,SKC公司于2012年开始实施扩建工程,最终确定由建工集团中标。在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政府官员向他们推荐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而桑小剑在供述中也称记不得是否打过招呼。 
  也就是说,建工集团中标其实是公事公办、水到渠成的事,并非是桑小剑打招呼促成的。辩护人据此认为,既然没有人向SKC公司推荐,说明刘继全的中标不存在人情关系因素,桑小剑没有就此事为刘继全谋取利益,故其收受50万元并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还认为,刘继全所送50万元资金来源不明。刘继全虽系伟业集团董事长,但所持股份仅占10%,系公司小股东,动用大额现金应征得相应股东的同意并在财务上有所记载,但检察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刘继全于2012年9月送50万元给桑小剑,该工程刚刚施工,在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刘继全不可能垫资送钱给桑小剑。 
  针对该50万元是否应予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明知刘继全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桑小剑是否实际为刘继全承接工程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以及贿款的提取是否违反财务制度等不影响该笔犯罪事实的认定。 
  2.拿私人钱以为不算受贿,当庭翻供照样难逃罪责 
  2005年,桑小剑在吴江市农村发展局工作期间结识费学民。后费学民在吴江山鹰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房产”)担任副总经理,负责阳光嘉园小区的开发建设工作。2009年9月,阳光嘉园小区有几幢楼要交房,业主反映房子有问题,先后到公司、吴江市管委会、吴江市信访局、吴江市政府上访。 
  费学民感到压力很大,为此专门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诉苦,希望他能出面帮忙协调解决群众上访的问题,桑小剑答应了。后桑小剑以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与上访群众进行沟通,还联系了电力、建筑等行业专家一起解答上访群众的问题,并建议费学民落实减免业主物业费、给予业主经济补偿等措施,成功缓和了上访群众的情绪,最终阳光嘉园与业主也达成共识,上访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2009年9月底的一天,费学民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说了一大堆感谢话,随后放下一个手提袋,桑小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费学民走后,桑小剑打开手提袋,看到里面是10万元现金。同年底,费学民再次来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他5张面值为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这笔贿赂看似也很平常,但却因费学民在庭审中否认侦查阶段的证言及钱款来源等问题,再次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论。 
  “桑小剑帮了我这么大的忙,我内心真的很感激他。”费学民在侦查阶段作证时如是表示。费学民进一步证实称,阳光嘉园小区开发时,自己一直住在吴江,身边一直放点备用金。当时送给桑小剑的钱都是自己个人掏腰包,购物卡也是自己花钱买的。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用公司的钱处理时,费学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开支额度,但这种费用平时公司账上肯定不好处理,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了。 
  而在庭审中,桑小剑矢口否认之前在侦查阶段关于自己收到这笔10万元感谢费的供述,而证人费学民在庭审中也推翻了之前的证言,称在侦查阶段,自己为了能尽快回上海作了虚假证言,事实上自己没有向桑小剑送钱。 
  既然费学民这笔钱没有在公司账上报销,公司账上就查不出这笔支出。加之两人在庭审中双双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证言,而辩护人又对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钱行贿提出质疑,认为这不合常理,庭审现场再次进入胶着状态。 
  法律不容亵渎。针对这一突发状况,公诉人当庭对桑小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反驳,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为,证人费学民当庭否认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却有相关证据印证,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被告人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而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就这样,桑小剑并未为这10万元脱掉罪责,这笔贿款最终记在了他受贿的账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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