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中市检察院持续跟踪监督 帮银行挽回260万元
2019-04-08 13:24正义网浏览:次
260万元被执行款终于回转了
江苏扬中:持续跟踪监督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我们银行和毛某是质押关系,与她的其他债务纠纷没有丝毫关联,竟然被裁定替她偿还260万元……”2017年2月16日,扬中农村商业银行法务专员来到扬中市检察院,就一份民事裁定申请监督。
2016年1月,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法院审理,因毛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被裁定以保证人的身份替毛某清偿260万元债务。扬中农村商业银行不服这一裁定,多番维权无果后,找到扬中市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2017年3月2日,扬中市检察院立案受理。
办案检察官经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走访银行调查取证,最终查清了该案背后复杂的民事关系。2014年7月,毛某为江苏某公司与扬中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一份承兑合同提供担保,并将其名下的12张在该银行的定期存单质押给该行。4个月后,毛某因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其名下的一张存单被法院冻结。这张存单正是毛某质押给银行的12张存单中的一张。2015年,扬中农村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存单的冻结,并书面承诺:若该行申请解冻的行为造成损失,自愿承担责任。
然而,在毛某债务纠纷案审理过程中,该行的这一承诺,被认定为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为毛某提供的书面保证。法院裁定该行以保证人身份替毛某清偿债务。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2017年3月14日,扬中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重新审查的检察建议。此后,该院对案件的进展持续跟踪监督,第一时间掌握案件进度,并多次与承办法院进行沟通,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交流探讨。之后,银行提起对毛某出质的存单享有质权的确权之诉。
2017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扬中农村商业银行对毛某出质的存单享有质权,其出具的承诺不构成担保。然而,毛某的债权人作为案件第三人,认为这一判决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提出上诉。2018年5月,镇江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毛某的债权人在确权判决作出之前就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扬中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被强行划扣了260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扬中市检察院随即作出执行监督的立案决定,并先后发出2份跟进监督检察建议。
经过持续跟进监督,今年1月25日,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毛某的债权人在检察官和法官的多次沟通、释法说理之下,于近日将260万元款项返还给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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