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坚持枢纽定位 为“四大检察”发展贡献力量(2)
坚持枢纽定位 为“四大检察”发展贡献力量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程丁摄
坚持枢纽定位,将业务宏观管理落到实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全面准确客观反映检察业务全貌,为加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在新时代,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突出政治建设统领作用,把“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落到具体工作之中,促进形成全国检察机关案管工作的新气象、新局面。
过去一年,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办公厅”,案管办工作有哪些可圈可点之处?新的一年,又有哪些部署安排?就此话题,最高检案管办主任董桂文接受了记者专访。
坚持枢纽定位将业务宏观管理落到实处
记者:作为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业务领导和管理的枢纽部门,案管部门被称作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办公厅”,如何理解这个定位呢?
董桂文:2011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初衷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经过7年多来的改革实践与发展,各地积极履行案管职能,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目标。
在统一管理的目标基本实现后,如何实现对案件办理的有效科学监督就成为摆在案管工作面前的突出课题。特别是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落实,检察权运行发生重大变化,在突出检察官办案独立性、减少内部监督管理层级的情况下,业务监管中公共事务更加集约,更加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枢纽,在业务贯通上下功夫,有效联系各方,发挥好业务协调运转、专门监督、统筹督促、决策参谋等作用,使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的宏观管理得到具体落实。
在这种情况下,案管部门作为专司检察机关业务监管职责的综合业务部门,自然成为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业务领导与管理的枢纽机构,形象地说也就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办公厅”。
记者:这种基于案件管理的业务监管,与之前的“三级审批”有什么区别?
董桂文:“三级审批”总体上是一种行政监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介入检察官的办案活动,决定检察官的办案结果,容易产生职责不清等问题,与司法规律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
而案管部门的监管总体上是一种业务监管,不介入检察官的实体办案过程,不直接决定和改变检察官的办案结果,主要通过事前严把受理审查关;事中实时动态监控办案流程,及时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案后组织质量评查,对检察官办案质效进行综合评价,为促进规范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业务分析研判为决策提供高质量参考依据
记者:据我们了解,过去一年,最高检案管办把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作为中心工作以及引领其他案管工作的重要抓手,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提出这样的工作思路?
董桂文:我们之所以在全面履行业务监管职责的同时,把业务分析研判放在首位,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高度重视和关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做好了,可以为最高检党组、检察长和检委会的业务决策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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