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首起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提起公诉
2019-03-01 10:23甘肃政法网浏览:次
甘肃政法网讯 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首起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2019年1月15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向城关区检察院移送了康某某等五人涉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康某某等五人在兰州市城关区涉嫌多起暴力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人员组织,涉嫌恶势力犯罪。
在城关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时,就提前对案情进行了熟悉了解,并高度重视,成立了以王龙检察长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徐忠宏、书记员杨雪为成员的专案审查组进行审查。
在受案后,办案人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并积极与侦查人员从速从快沟通解决案件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
经审查,康某某等人年龄均在二十岁左右,属于社会闲散无业人员,文化程度低,多为早早辍学后来兰州打工,但是因为好吃懒做,就相互纠集,依附于各大娱乐会所,虽然以各会所服务生的名义工作,事实却是以讲究哥们义气及帮别人“涨精神”为名,充当打手。具体是听闻有哥们遇到“麻烦”时,即相互纠集,凭仗人多势众以势压人,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如果对方不服则手持随身携带的木棒、砍刀等威胁、殴打,造成多人受伤及大量财物损失。
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等人在2017年纠集后,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就涉嫌多起聚众斗殴犯罪,并且均为持械在公共场所或是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除以上聚众斗殴犯罪外,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杨某某还涉嫌抢劫犯罪。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认为康某某等人在相互纠集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人员组织,涉嫌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明显符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具备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特征,故认定该案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最终,经过办案组认真研究探讨并审阅案卷,认为案件涉恶且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起诉条件,经请示市院、省院后,对康某某等六人以恶势力团伙涉嫌多起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9年1月15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向城关区检察院移送了康某某等五人涉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康某某等五人在兰州市城关区涉嫌多起暴力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人员组织,涉嫌恶势力犯罪。
在城关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时,就提前对案情进行了熟悉了解,并高度重视,成立了以王龙检察长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徐忠宏、书记员杨雪为成员的专案审查组进行审查。
在受案后,办案人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并积极与侦查人员从速从快沟通解决案件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
经审查,康某某等人年龄均在二十岁左右,属于社会闲散无业人员,文化程度低,多为早早辍学后来兰州打工,但是因为好吃懒做,就相互纠集,依附于各大娱乐会所,虽然以各会所服务生的名义工作,事实却是以讲究哥们义气及帮别人“涨精神”为名,充当打手。具体是听闻有哥们遇到“麻烦”时,即相互纠集,凭仗人多势众以势压人,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如果对方不服则手持随身携带的木棒、砍刀等威胁、殴打,造成多人受伤及大量财物损失。
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等人在2017年纠集后,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就涉嫌多起聚众斗殴犯罪,并且均为持械在公共场所或是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除以上聚众斗殴犯罪外,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杨某某还涉嫌抢劫犯罪。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认为康某某等人在相互纠集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人员组织,涉嫌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明显符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具备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特征,故认定该案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最终,经过办案组认真研究探讨并审阅案卷,认为案件涉恶且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起诉条件,经请示市院、省院后,对康某某等六人以恶势力团伙涉嫌多起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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