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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孩子受伤管理监护按责赔偿(3)

2019-02-24 17:30法制日报浏览:

公共场所孩子受伤管理监护按责赔偿

漫画/高岳

  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公共场所对少年儿童来说并不安全,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身防护意识和能力较差,很容易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伤害。那么,一旦发生这些伤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陪伴的父母是否也应该担责?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这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释法明理,以期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教育机构特别是监护人,有一个警醒。
  课间攀爬器械摔伤
  学校负全责赔十万
  王某是山东省临沭县某小学学生。2017年10月某天,王某在学校上体育课前的课间休息中,在操场的体育器械处与同学玩耍时不慎摔伤,造成面部及腿部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交涉无果后,向临沭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学校辩称王某受伤时并非上课时间,且学校对体育器械尽到了正常的维修义务,体育器械不存在故障,符合正常使用的要求,学校已尽到了管理义务,王某受伤是因为自身不小心导致的,不属于校方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王某不满8周岁,对于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提供特殊保护,即使该年龄段的孩子过于顽劣也好,调皮也罢,但学校作为管理、教育机构本就应对他们提供高度的关注和管理保护义务,如学校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和教育过错,那么就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即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王某的认知能力、危险意识和预警能力有限,因此对攀爬使用体育器械带来的危险性不能有效认识,也无法准确地掌握体育器械的使用方法以及避免危险所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同时,王某在课间休息的行为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学校更应尽到管理、教育之责。因此,无论学校是否对体育器械进行了正常的维护,也无论学生受伤是否在上课时间,均不是学校免责的理由。
  据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某105000元。
  熊孩子就餐被烫伤
  酒店承担主要责任
  正在上小学的王小虎考试成绩全班第一,为此王爸爸特地邀请了众多亲友到一家高端酒店聚餐。调皮的王小虎不小心碰翻了餐桌上的水壶,胳膊被烫伤,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
  “你们服务员怎么放的水壶?也没有安全警示,孩子都被烫伤了,你们得承担赔偿责任。”小虎爸爸很生气。面对指责,酒店经理反驳,是你们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和酒店没有关系。争论不出结果,王小虎的父母便以孩子的名义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当有未成年人在酒店用餐时,基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法定义务,服务人员应当尽到提醒义务。同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公共场所更应当提高警惕,注意孩子的不当行为,否则就有监护不当的过失。本案中的酒店和孩子的父母,都没有尽到各自的法定义务,对孩子被烫伤的发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酒店承担六成责任,孩子的父母承担四成责任。
  学生返校路上摔伤
  托管中心赔偿七成
  小明(化名)是山东省济南市某小学学生,其父母为他找了一家可以提供中小学生全托服务的培训机构。2016年4月12日,在该机构人员护送小明到学校的路上,小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培训机构只支付了小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对于其他损失拒不赔偿。因协商未果,小明的父亲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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