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广播陷阱多 电台购药需谨慎(2)
2019-02-22 17:09正义网浏览:次
近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叶某、董某二人依法提起公诉。本案是一起通过架设、使用“黑广播”设备,占用电台频段播放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非正规渠道药品的案件。
2016年10月,被告人叶某、董某案发前均系某知名保险公司经理。2016年10月,被告人叶某偶然在广播中听到推销药品的广告,突发奇想地认为药品市场有利可图,遂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同事董某商议通过广播进行宣传、对外销售药品。
随后,叶某出资购买了成套的黑广播设备,董某运用其掌握的技术知识进行安装、架设后,占用FM53.5频段循环播放由叶某录制的涉案药品“五子衍宗片”宣传广告。由于对药品功效进行不切实际的夸大,致使很多消费者轻信广告,并通过广播中预留的订购热线购买该药。据部分消费者事后反映,该药并无广播中宣称的神奇药效。
截至2017年9月,叶某、董某通过顺丰公司寄售该药的金额高达44万余元。
2018年9月5日,叶某、董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起获涉案药品五子衍宗片120盒。
由于药品经营成本低、利润高,生产、运输、销售涉及多个流通环节,市场监管存在难度,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此,检察官提示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从事药品经营,否则,将面临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购买、使用药品关系到人身健康安全,建议消费者要从医院、药店等正规渠道进行选购,切莫轻信广播、电视、网络上夸大药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的各类广告。通过电商平台、媒体热线等途径购买药品时,注意核实商家经营资质、信用等级、消费者评价等信息,谨慎选购。
第三,广播电视、网络电商、报纸杂志等媒体平台须强化监管意识,核实广告发布者的经营资质,审查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不实内容。同时,如发现本案中无线电频段被非法占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四,消费者如不小心购买到假药,应当注意保留收据、购物发票、药品、快递单据等证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016年10月,被告人叶某、董某案发前均系某知名保险公司经理。2016年10月,被告人叶某偶然在广播中听到推销药品的广告,突发奇想地认为药品市场有利可图,遂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同事董某商议通过广播进行宣传、对外销售药品。
随后,叶某出资购买了成套的黑广播设备,董某运用其掌握的技术知识进行安装、架设后,占用FM53.5频段循环播放由叶某录制的涉案药品“五子衍宗片”宣传广告。由于对药品功效进行不切实际的夸大,致使很多消费者轻信广告,并通过广播中预留的订购热线购买该药。据部分消费者事后反映,该药并无广播中宣称的神奇药效。
截至2017年9月,叶某、董某通过顺丰公司寄售该药的金额高达44万余元。
2018年9月5日,叶某、董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起获涉案药品五子衍宗片120盒。
由于药品经营成本低、利润高,生产、运输、销售涉及多个流通环节,市场监管存在难度,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此,检察官提示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从事药品经营,否则,将面临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购买、使用药品关系到人身健康安全,建议消费者要从医院、药店等正规渠道进行选购,切莫轻信广播、电视、网络上夸大药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的各类广告。通过电商平台、媒体热线等途径购买药品时,注意核实商家经营资质、信用等级、消费者评价等信息,谨慎选购。
第三,广播电视、网络电商、报纸杂志等媒体平台须强化监管意识,核实广告发布者的经营资质,审查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不实内容。同时,如发现本案中无线电频段被非法占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四,消费者如不小心购买到假药,应当注意保留收据、购物发票、药品、快递单据等证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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